12月4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新闻发布会在郑州举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代生、省人大农工委主任杨春雨等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做重要讲话,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做好各项配套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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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适用调解仲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09年6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包括四章、五十三条。这部法律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据这部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四、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法第十七条还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