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四年零七个月,全国证券第一案——东方电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尘埃落定!2007年9月10日,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除了不适格原告(不在赔偿范围内的,已经撤诉)和因资料不全的100多名原告(将就现有的电子信息进行赔偿)之外,其余6800余名原告全部接受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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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证券第一案尘埃落定 6800人接受调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东方电子案”多项第一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于2003年1月9日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曹小妹等七名股民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案,这是该规定施行后全国第一起上市公司高管因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刑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也是“东方电子案”的第一批原告。
从刑事判决生效,到2005年1月底诉讼时效到期,两年间,青岛中院受理涉及“东方电子”的案件为2716件,诉讼标的额4.42亿元,诉讼费1800万元,原告6989人。案件受理后,由于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中国股市一直是熊市,提起诉讼的股民们迫切地希望得到赔偿,因为他们不但在这个股票上损失惨重,在其他股票上也有损失,只不过其他股票不能寻求司法救济而已。
对于被告而言,高管大换血,虚假陈述被揭露,证监会介入调查,市场急剧萎缩……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消极应诉也是正常反应,包括利用合法手段,比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就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而言,该案标的额是全国第一,起诉人数是全国第一,调解率是全国第一。
法官破解一个个难题
从立案情况来分析,“东方电子案”可谓错综复杂:有的原告起诉的是上市公司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原告起诉的是隋元柏、高峰、方跃三个被判刑的人;有的原告为了获得更多的救济途径,不仅将其大股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列为被告,还将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列为被告……如此一来,造成案件很难合并审理。此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也不一样,有的是用简单的加减法,有的是用算术平均法,有的是用先入先出法,有的是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其诉讼请求差异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青岛中院于2004年11月开了一次庭,通过案件审理发现了很多问题:被告对原告股民身份提出异议,部分原告提供的资料看不清,更看不清资料上面的章是什么单位盖的,被告担心原告对不利于其本人的信息有所隐瞒。
那么,怎样解决这个难题呢?后来,原告申请法院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股民的电子交易记录。其间,法官先后四次到该交易所,其中,前两次是调取大多数原告的身份情况、股东代码等信息,第三次是查询职工内部股、原始股、配股等情况,第四次则是对信息不全的做最后努力。
为了让原、被告都能看明白,法院又对软件进行升级,对一个股民信息可以同时生成三个工作簿:第一个工作簿反映了该股民买卖股票的所有情况;第二个工作簿体现了法院所有的计算过程;第三个工作簿是文字说明,告诉股民是如何一步步算出来的。至此,软件已经做得尽善尽美了。
走调解之路实现双赢
最初,原、被告双方都不同意调解,原告急于拿到补偿,其认为调解就是让步,其不想让一分钱,被告则计划通过一审、二审、执行来拖延时间。其实,判决对原告是不利的:一是一审、二审、执行是个漫长的过程;二是如果判决把被告“压垮”了,股民也拿不到什么补偿;三是上市公司还有其他投资人、3000名职工,他们的利益也会因判决而无从保障。所以调解是个实现双赢的过程,法院努力的重点就是既维护股民的利益,又维护上市公司投资人、职工的利益,过程中掌握合理的分寸。
经过法官上百次的做工作,终于使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同意调解与达成调解方案是有很大距离的。经过漫长的调解工作后,法院等来了2006年7月的股改方案,大股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同意以6000万法人股来承担不超过65%的赔偿责任,局面好像是柳暗花明调解成了,但其实不然。
直到2007年7月,原、被告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这一年法官又做了哪些工作呢?实际上,尽管被告同意支付,但对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都还没有确定,而这些日期又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到底以哪个数据作为计算损失的标准?以什么方式来支付赔偿?如果用股票支付,作价多少?带着这些问题,一年来又是数十次的磋商,最后终于在2007年7月28日,双方达成了框架协议。
“东方电子案”大事记
●1997年1月,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方电子”也在此后的几年间飞涨,数千名股民先后购入“东方电子”股票。
●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间,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峰,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等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原始职工股股票收益,以及投入资金6.8亿元炒作股票的收益,通过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共计金额17.08亿元;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1507份,共计金额17.05亿元,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着手调查“东方电子”违规事宜,该公司股票随后连续下跌,股票市值大幅缩水。深交所监察部门最后认定,“东方电子”共给投资者造成25.7亿元的损失。
●2003年1月1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隋元柏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高峰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方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人均未上诉,判决在十天后生效。
●2003年2月8日,上海股民曹小妹等七人的委托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将诉讼材料送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是“东方电子案”的第一批原告。
●2003年2月2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批案件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传票,并计划于4月7日开庭。2月27日,“东方电子”对立案管辖权提出异议。7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定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批案件。
●2006年7月,大股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同意以6000万法人股来承担不超过65%的赔偿责任。
●2006年9月8日,备受全国关注的“东方电子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100件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首批)已正式进入庭审阶段。最后双方一致认可的实施日是1997年7月14日,揭露日是2001年10月12日,基准日是2001年12月18日。
●2007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框架协议,即在2007年8月31日之前达成调解的,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应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为原告办理股票过户手续,而其持有的4800万股限售股有望在10月13日解禁。
●2007年8月25日,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称,目前公司已签收《民事调解书》6591份、《民事裁定书》66份,约占全部原告的95.2%.公司控股股东将以其合法持有的公司股票以每股人民币6.39元计价,向适格原告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赔偿责任。
●2007年9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称,除不适格原告外,6800余人全部接受了调解。至此,涉案标的、涉案人数均有“全国证券第一案”之称的东方电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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