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大宽,男,汉族,1946年8月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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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宽诉方恒富、吴泽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委托代理人林承江,男,商城县司法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恒富,男,汉族,1961年11月出生。
被告吴泽荣。女,汉族,1964年10月出生。(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唐卫东,男,汉族。商城县司法局伏山乡司法所所长。
原告刘大宽与被告方恒富、吴泽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大宽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承江,被告方恒富、吴泽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卫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二被告是本村本组相邻关系。我家自留山有一棵板栗树,原先不结板栗,我进行嫁接后开始每年结板栗。二被告突然说是他家栽的板栗树,每年为摘板栗我们两家多次发生纠纷,经村、乡多次调解无效。2008年12月我在自留山砍柴时,二被告阻止我砍柴,我们发生斗殴,村干部和司法所的人说,你们为了一棵树多次发生纠纷,你将这棵树砍掉。2009年2月我将这棵树锯掉时,二被告打我及我的孙子。被告方恒富并指使被告吴泽荣将我家板栗树锯倒两棵,损坏三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一、自留山证;
证明争议的板栗树在自己的林权证内,属于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