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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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小沛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男,48岁。系被害人史×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女,49岁。系被害人史×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男,58岁。系被害人袁××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女,58岁。系被害人袁××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男,13岁。系被害人袁××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女,3岁。系被害人袁××之女。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仝××,女,35岁。系被害人袁××之妻、袁××、袁××之母。
被告人赵小沛,男,32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男,40岁。系肇事船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镇平县××水库管理局。
单位负责人李××,镇平县××水库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镇平县××水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09)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以(2009)镇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赵小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经济损失3653983415uohd128u28%,即54809.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袁××、袁××、仝××经济损失492061.663415uyov83Ce81p%,即73809.25元。三、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湾水库管理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经济损失3653983415uvqv23Yg29`%,即54809.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袁××、袁××、仝××经济损失492061.663415ugxj05'd5?%,即73809.25元。宣判后,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原审被告人赵小沛服判不上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水库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1月3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南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即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经济损失3653983415ukoa1?h71%,即54809.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袁××、袁××、仝××经济损失492061.663415uemx02Tb8?%,即73809.25元。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水库管理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经济损失3653983415ulaf51e92v%,即54809.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袁××、袁××、仝××经济损失492061.663415uzit83qs10%,即73809.25元。二、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发回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袁××、周××、仝××,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水库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人赵小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仝××、袁××、袁××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赵小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镇平县××水库管理局共同赔偿其丧葬费29229元/年×6个月=14614元,死亡赔偿金13231元/年×20年=2646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子:8837元×6年÷2=26511元,女:8837元×16年÷2=70696元,父母:8837元×40年÷3=117826.67元,合计494267.67元。但原判前与赵小沛的调解依然有效。
被告人赵小沛未提出答辩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认为对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1、船是没有经过船主同意开走的;2、船主对船失去了管理能力,致使造成本案的发生,故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船主属合法经营,且经过海事部门的检测;4、春节禁航,上级没有传达,也没有人直接去落实执行,且被害人有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水库管理局认为:1、水库管理局对水上的船只没有管理权,在法律上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船主由相关职能部门发有证件,故发生事故也应由相关部门承担;3、造成本案的发生,是由被告人过错引起的;4、法定职能部门也没有相关文件证实水库管理局有一定责任;5、赵湾水库没有行政执法权,船主只要取得了证件,可以在任何水面上行驶,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超载、驾驶不当引起的,所以本单位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1日中午,史×、袁××等11人在赵小沛家饮酒后,被告人赵小沛到××水库借曹××的快艇驾驶,送史×等9人到水库对面的三黄洞游玩,后快艇返回时乘坐12人,于15时2分在返回途中因赵小沛操作不当致使快艇侧翻,乘船人员全部落水,导致乘船人史×、袁××死亡。在原审过程中,经调解,原告方和被告人赵小沛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
另查明,200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231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837元/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816元/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的经济损失为:1、丧葬费24816元/年×6个月=12408元;2、实际经济损失13231元/年×20年=264620元;合计27702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袁××、袁××、仝××的经济损失为:1、丧葬费24816元/年×6个月=12408元;2、实际经济损失13231元/年×20年=264620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袁××:8837元/年×6年÷2=26511元,袁××:8837元/年×16年÷2=70696元;合计374235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小沛供述的案发时间、地点及造成的后果,与证人曹××、张×、曹××、马×、李×、王××等证人证言所证实的案发时间、地点及造成的后果可相互印证,且有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蒋××实际损失264620元,丧葬费12408元,合计2770283415urkw20Gv61P%,即41554.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周××、袁××、袁××、仝××实际损失264620元,丧葬费12408元,袁××扶养费26511元,袁××扶养费70696元,合计3742353415ukeg15xs28)%,即56135.25元。
上述一、二条赔偿费用,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长 张 奇 国
审判 员 安 国 跃
审 判 员 杨 正 武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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