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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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郴刑一终字第90-1号李国会、邓早知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会(外号“高子”),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于桂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早知(又名邓早支),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于桂阳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光付,男,1962年10月2日生。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会、邓早知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光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三日作出(2008)桂法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国会、邓早知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相关上诉材料,讯问原审被告人李国会、邓早知,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7月21日早上,被害人雷光付在桂阳县商贸城二楼过道处生火炉,被告人李国会担心引发火灾上前阻止,与雷光付发生争执,雷光付把李国会店里一些货物砸毁,桂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为此事约定双方另选时间调处。当晚7时许,李国会扛了一袋米上商贸城二楼,在过道第二间卷闸门处与雷光付相遇,雷光付朝李国会的腰部打了一拳,李国会遂与雷光付撕打起来。被告人邓早知见状手持一根钢筋朝雷光付头部打去,随后走开。之后,雷光付之妻刘知秀与李国会之妻邓雪姣扭打起来,李国会见状持一矮凳朝雷光付头部猛砸一下,后与邓早知一起离开现场,路上两人提过雷光付医药费问题。经法医鉴定:雷光付头部损伤构成重伤并致九级伤残。雷光付的经济损失有:误工费6968元,护理费2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8元,赡养费2397.52元,抚养费5394.43元,营养费1340元,医疗费15 736.5元,残疾赔偿金49 174.16元,法医鉴定费850元,合计84 676.6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国会、邓早知的供述,被害人雷光付的陈述,证人刘知某、邓雪某、雷光某、雷行某、朱俊某、李辉某、刘潭某、雷玉某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抓获过程,户籍证明,医疗发票,鉴定发票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会、邓早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李国会、邓早知积极实施伤害行为,均系主犯。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光付有过错,应自负承担经济损失的20%,其余损失分别由李国会承担60%,邓早知承担4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国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邓早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李国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光付经济损失40 644.8元(已赔偿1180元),被告人邓早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光付经济损失27 096.5元,二被告人互为连带赔偿,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光付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李国会不服,上诉理由:1、雷光付的伤是邓早知所致;2、一审量刑过重;3、雷光付的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赔偿。被告人邓早知亦不服,上诉理由:1、打架时他不在现场;2、李国会诬告他,因为是他带桂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干警抓获李国会的;3、民事部分不愿意赔偿;4、请求法院宣告他无罪。
另查明:雷光付受伤后自2007年7月21日至9月3日在桂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4天,花医药费15 613.5元,门诊药费123元,鉴定费850元,医嘱全休三个月。被告人李国会已赔偿雷光付1180元。另雷光付的户籍所在地在嘉禾县普满乡大园山村,属农业户口,其父雷行清属农业户口,生于1936年,有六个子女,其子雷亚雄生于1996年,户籍所在地在桂阳县城关镇,雷光付一家自2002年以来在桂阳县商贸城二楼居住生活,并批发零售香烛纸钱。雷光付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5 736.5元,残疾赔偿金49 174.16元,法医鉴定费850元,误工费6968元,护理费2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8元,赡养费2397.52元,抚养费5394.43元,营养费1340元,共计84 676.6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⑴报案人刘知某(雷光付之妻)在案发当晚的报案记录证 实:2007年7月21日晚7时许,雷光付因日常矛盾与李国会发生互殴,邓早知因宿怨手持钢筋打雷光付的头部,之后雷光付和她与李国会夫妇打起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刘知秀向公安机关证明:案发当晚,她听见丈夫雷光付在二楼通道上喊“知秀,快出来,有人打我”,她跑出来看见邓早知站在他家门前的通道边,手持一根长约50厘米的圆形钢筋,李国会站在邓早知家对面的通道上,邓雪姣和雷光花都在场,见她过来那几个人各自散开回家。雷光付倒在通道上头部流血,她扶起雷光付下楼准备去报案,突然想起房门没锁,于是又扶着丈夫上楼,经过李国会店子旁边,邓雪姣冲过来抓她的脖子,她即抓住邓雪姣的头发,李国会见状则拿凳子砸雷光付的头,雷光付当即从二楼滚到楼梯问平台上。
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桂阳县商贸城二楼。
⑶湖南正宏司鉴中心(2008)临鉴字第193号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雷光付的伤情经鉴定构成重伤并致九级伤残。
⑷被害人雷光付的陈述证明:2007年7月21日晚7时许,他上桂阳县商贸城二楼从南方走道往北走到第二条卷闸门处遇见李国会扛着一袋米,李国会一见他就将米袋朝他胸口压去,米袋掉在地上,李国会转身冲进店里拿了根铁棍朝他打来,邓早知一直站在他家门口,见状也从家里拿出一根铁棍朝他打过来,他边跑边喊他妻子“知秀,快出来,打人了”,随后他就昏倒了,之后,妻子扶着他下到一楼楼梯口,后又上到二楼来。
⑹证人雷光某(上诉人邓早知之妻)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21日早上,雷光付与李国会夫妻发生了纠纷,雷光付把李国会店里的货砸坏了。当天晚上8时许,雷光付夫妇与邓雪姣夫妇在争执,随后扭打在一起,她只听见打斗声,几分钟后,雷光付捂着流血的头从二楼跑下一楼。
⑺证人雷行(绳)某(雷光付之父)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21日晚8时左右,其子雷光付在商贸城二楼被邓早知和李国会殴打,邓早知手持钢筋打雷光付,李国会拿什么东西没看清。雷光花和邓雪姣站在旁边没有动手,雷光付被打后立即呼唤儿媳刘知秀出来帮忙,刘知秀出来后邓早知和李国会也停止殴打雷光付散开了。
⑻证人朱俊某(外号“黑皮”;系上诉人李国会的妹夫)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6点多钟,他与邓雪姣、李辉兰坐在二楼走道外平台上聊天,他坐在平台东侧,与邓雪姣正对着脸,李辉兰脸朝他坐在北侧。7点多钟见一人影上楼来,突然北方走道上传来打斗声,他认出其中一人是李国会,于是他与邓雪姣、李辉兰都走了过去,他和邓雪姣把李国会、雷光付扯开,见雷光付眼角处在流血,李国会要他去开摩托车,他在楼下开车时雷光付夫妇问他与李国会的关系,他没理会开车走了,当时雷光付眼角还在流血。
⑼证人李辉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21日晚7时许,她和邓雪姣、“黑皮”坐在二楼走廊外的平台聊天,她面朝南坐。她听见北方走道上有打架声,只见李国会和雷光付正扭打在一起,手里没拿东西,“黑皮”和邓雪姣走过去劝阻,李国会和雷光付就没打了,雷光付喊“知秀,快出来”,刘知秀走出来,雷光付就和刘知秀回家了,李国会和邓雪姣、“黑皮”也朝李国会家走去。邓雪姣叫“黑皮”把她家的摩托车骑走,雷光付夫妇从北方第一出口下了一楼,一分钟后又上楼来,雷光付左边眼角在出血。雷光付夫妇怒气冲冲地朝李国会店方向走去,刘知秀指着李国会说“要就死在他手上”。她转身后就听见李国会店前响起打架声,她便回家呆了一两分钟后出来,见邓早知、刘潭刚,在刘家门口,她过去与刘说话,邓早知当时说“高子还不块走”,李国会就跑过来与邓早知一起逃走了。
⑽证人刘潭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7时许,他听到争吵声后出门看见雷光付捂住脑袋边走边喊老婆救命。当时北方的声控灯亮起来,他看见邓早知站在走廊北方,离自己3米远,刘知秀开门出来,邓早知一见门开了刘知秀快要出来便掉头就往北方走廊走,他当时觉得很奇怪,而李国会一直站在其店门外的走廊上,邓雪姣站在店门口。雷光付与他老婆下楼跟“黑皮”说了几句话又上楼来,三四分钟后他在屋里又听到打架声,出来看见邓雪姣、刘知秀、雷光花、李辉兰在扯架,没有看见雷光付如何受伤。
⑾证人雷玉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雷光付与李国会发生争吵,雷光付损坏了李国会店里的一些货物,晚上他在李国会店里看电视,第一次打架他是听见打架的声音才出去的,看见李国会和雷光付赤手空拳在打,没有拿东西,打了一会后两人各自回店里,李辉兰也在场。第二次是隔了几分钟后,又听到南方楼梯口传来打斗声,他出来看见邓雪姣和刘知秀撕打在一起,李国会拿一张小板凳,雷光付拿一块板砖在对打,李国会用小板凳往雷光付头上砸了一下,雷光付就倒了下去,这次雷光花在场。另还证明:雷光花与雷光付两姐弟为争做生意空间纠纷已久,雷光花夫妇2007年5月将门面租给李国会,约定邓早知须为店里免费帮工5个月且不收租金。之后,雷光付与李国会也发生争执,邓早知因此找他和大队支书调解但均不成功,邓早知、李国会都很恼火,两人在他家表示只要雷光付再来闹事就要把雷光付打一顿,他当时劝其打消这种念头,但他们不听。
⑿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的过程。
⒀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案发时均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⒂上诉人李国会的供述证实:2007年5月份,他租邓早知的店面,签了三年合同,双方约定前五个月邓早知要免费为他介绍客户和进货渠道并帮忙招呼客人。开店后雷光付的父亲夜晚在他店门口撒了许多次尿,他告诉邓早知,邓早知说是雷光付唆使的,要和他一起去打雷光付父子。与雷光付发生矛盾后,邓早知喊过别人找雷光付调解矛盾,但都没成功。邓早知还和他一起去了燕塘乡雷玉茂家,也扬言要一起打雷光付一顿。2007年7月21日那天早上,雷光付在二楼过道处烧火,他怕起火上前阻止,双方产生争执,雷光付把他店里一些货物砸了,他告诉邓早知,邓早知也指责雷光付,雷光付不但不听,还与邓早知夫妇争起来,在派出所干警干预下双方说好另选时间处理。邓早知又说这次不能放过雷光付,如雷光付再来闹事就一起打雷光付一顿。当晚8时左右,他扛着一袋米上商贸城二楼,在南边过道第二间卷闸门处与雷光付相遇,雷光付突然用拳头朝他左腹打了两下,他便火了,放下米袋,与雷光付撕打起来,在他与雷光付扭打时,邓早知从家里拿出一根五六十厘米的圆形钢筋(一端有弯钩)朝雷光付头上打了两下即返身回家去之后,妹夫“黑皮”过来劝架,双方各自回家了。隔了三四分钟左右,雷光付与刘知秀又朝他店里冲过来,雷光付的头部在出血,刘知秀扯住他妻子邓雪姣的头发,雷光付用板凳打妻子,他见状很生气,拿起一张凳子向雷光付的头部砸了一下,之后扭打起来,邓早知、雷光花也过来帮他们打雷光付两口子,雷光付打不过逃到一楼楼梯平台,他和邓早知一起去追,邓早知追了一下就没追了,雷光付向他扔砖头,有一块砖砸中他腰部,他就拿张椅子朝楼梯口扔去,打没打中不清楚。这时邓早知站在刘潭刚家前说:“高子,还不快走”,他就和邓早知一起沿北方走廊朝电影院方向逃走了。在城南完小下坡路段,他和邓早知谈及雷光付的医药费,邓早知主动提出承担三分之二,因此他在前三次的供述中没说邓早知参与打雷光付,但是后来邓早知一直未承担医药费,所以他要把事实说清楚,把各自的责任划清。
⒃上诉人邓早知的供述证明:2005年下半年起,他和妻子雷光花与妻弟雷光付因赡养父亲产生矛盾,雷光付多次到他店里吵,经多方调解均未成功。2007年5月8日他只好把门面转租给了李国会,并协议帮忙经营香烛钱纸等物,免交前半年的租金。但雷光付仍然常到店里吵事毁坏财物,他与李国会都很恼火,商量想办法整雷光付一顿。2007年7月初,他与李国会一起到燕塘乡元里村雷玉茂家,李国会与别人谈论如果调解不成就揍雷光付一顿,他也表示如果雷光付再来店里闹事,就打其一顿,当时雷玉茂还劝说别打。之后双方关系仍未调处好,雷光付还是到店里吵闹,他与李国会更加恼火,多次暗示李国会如果雷光付再来就打他一顿。案发那天晚上李国会与雷光付打完架后,他和李国会一起离开现场,路上李国会提出以货抵债要他负担雷光付三分之二的医药费,他没有答应。
一、上诉人李国会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光付经济损失18 000元;
二、上诉人邓早知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光付经济损失12 000元;
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光付自愿放弃要求上诉人李国会、邓早知履行桂阳县法院(2008)桂法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民事部分的剩余部分。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2008)桂法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自动撤销。
审判员 胡 承 兰
代理审判员 张 波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雄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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