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逐年递增,案多人少的压力迫使民事法官常年处于超负荷运转的困境之中。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暂未得到解决,建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2008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常州召开全省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全面推进诉前调解工作。诉前调解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它发挥调解制度的政治优势和制度功能,借助于法律、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力量,促使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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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协议效力问题初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诉前调解的概念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诉前调解是指立案前的调解,就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立案法官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由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制度。
诉前调解工作是通过“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制度加以体现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在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律师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中,选聘具有审判经验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和调解范围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室”选聘的人民调解员,纳入司法行政部门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进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办公经费,由政府财政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范围,除了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纠纷外,凡是有调解可能的纠纷,都可以在诉前交由“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协调解决。
(二)诉前调解的特征
由于诉前调解是在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进行的,没有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心理较小。诉前调解是通过群众自治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具有自治性。诉前调解的对象是已经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是在人民法院的直接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的,具有司法性。诉前调解的启动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具有自愿性。诉前调解不收任何费用,具有无偿性。诉前调解的程序简便灵活,具有便利性。
(三)诉前调解的原则
诉前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下进行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是由人民法院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的人民调解组织,所以诉前调解属人民调解的范畴。“人民调解工作室”坚持人民调解的属性,以合理合法、平等自愿、尊重诉权的人民调解原则,借助人民调解组织的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逐年递增,案多人少的压力迫使民事法官常年处于超负荷运转的困境之中。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暂未得到解决,建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2008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常州召开全省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全面推进诉前调解工作。诉前调解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它发挥调解制度的政治优势和制度功能,借助于法律、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力量,促使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一)诉前调解的概念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诉前调解是指立案前的调解,就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立案法官在征得起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由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制度。
诉前调解工作是通过“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制度加以体现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在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律师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中,选聘具有审判经验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和调解范围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室”选聘的人民调解员,纳入司法行政部门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进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办公经费,由政府财政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范围,除了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纠纷外,凡是有调解可能的纠纷,都可以在诉前交由“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协调解决。
(二)诉前调解的特征
由于诉前调解是在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进行的,没有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心理较小。诉前调解是通过群众自治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具有自治性。诉前调解的对象是已经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是在人民法院的直接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的,具有司法性。诉前调解的启动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具有自愿性。诉前调解不收任何费用,具有无偿性。诉前调解的程序简便灵活,具有便利性。
(三)诉前调解的原则
诉前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下进行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是由人民法院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的人民调解组织,所以诉前调解属人民调解的范畴。“人民调解工作室”坚持人民调解的属性,以合理合法、平等自愿、尊重诉权的人民调解原则,借助人民调解组织的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民事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诉前调解协议与其它合同不同的只是当事人之间事前已经存在了某种法律关系。它无论是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还是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影响其民事合同的性质,是民事纠纷主体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意。民事合同的效力为法律所赋予,只要是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损害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即具有法律强制力。经调解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姜怀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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