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拉不行情面,不愿意采取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类人往往更倾向采取调解的方式来调和纠纷,希望退一步换取纠纷解决。更多关于调解协议书不公怎么办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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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不公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如果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书不公,当事人可以不签订调解协议。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程序即告结束。《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法院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相互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
法院调解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从当事人的角度讲,是否用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讲,法院调解又不仅仅是纯粹当事人之间私权合意。
正因如此,法院调解不同于当事人和解。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的活动。和解的开始、进行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没有审判人员的主持。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调解与和解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基于当事人对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同点在于:(1)诉讼调解有法院的介入,是在法院支持之下完成的。和解是在没有法院主导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就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处理达成的协议。(2)达成调解是法院结案方式之一。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不具有直接结案的效力(例如,当事人双方尽管可以达成撤诉的和解协议,包括一审撤诉和撤回上诉等,但还是需要当事人具体实施撤诉行为,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虽然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和解(第50条、第53条),但和解的效力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解协议书也不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仅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诉讼法上的效力尚未得到充分认可。此外,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强调调解,法院有主动调解的职责,因此,和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情形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