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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心理概述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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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在经济生活、公共生活和家庭生活等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经常发生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争执即民事纠纷。及时调解这些民事纠纷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因此,研究民事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和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对于提高民事调解工作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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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事调解心理概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民事调解与民事调解心理

(一)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民事调解是指我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团体处理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时的调解活动。狭义的民事调解,是专指民间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即我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团体调解民事纠纷的活动。这里所讲的民事调解,主要是指狭义的民事调解活动。

(二)民事调解心理

民事调解心理是指当事人的心理、调解人员的心理以及在调解民事纠纷过程中调解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互动。如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心理冲突的内容及其形成的原因和过程;调解人员在调解民事纠纷过程中的认识、情感、意志活动,调解的心理学方法、技巧、策略以及调解过程中的自我心理调控等。由上所述可知,民事调解心理既指进行民事调解主体的心理,也包括当事人的心理以及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心理互动。

二、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心理

(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争执。这种争执一般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角色义务,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引起争执;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角色义务超过了其承受能力,使其履行角色义务感到困难而发生争执;双方当事人都不愿履行自己的角色义务,片面强调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发生争执。

民事纠纷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以纠纷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公民个人之间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之间的婚姻、财产纠纷,买卖纠纷,债务纠纷等。

(2)公民个人与团体之间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与某团体之间因经济合同、著作权、债务等发生的纠纷。

(3)团体与团体之间的纠纷。如不同企业之间的债务、合同、商标纠纷等。

2. 以纠纷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婚姻家庭纠纷。如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感情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财产和收养纠纷等。

(2)邻里人际关系纠纷。邻里之间因言语交往、利益冲突或生活琐事等而引起的纠纷。如因传闲话、公共卫生、宅基地等引起的争吵、斗殴。

(3)公共生活中的纠纷。如在娱乐、旅行、购物等公共场所,因行为、言语不文明等所引起的纠纷。

(4)经济交往关系中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团体之间以及团体与团体之间,因借贷、租赁、买卖等所引起的经济纠纷。

3. 以纠纷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认识上的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对某些权利与义务认识上的不一致而产生的心理冲突。如在经济纠纷中关于权利与义务之争,往往是认识上的冲突。

(2)情感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进而导致情感上的对立。如夫妻之间由于观念上的冲突导致情感上的冲突,最后导致婚姻纠纷。

(3)意志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认识、情感上的冲突,必然导致意志上的冲突,甚至出现相互攻击的行为。

(二)民事纠纷心理

民事纠纷心理,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争执而导致的认识、情感、意志、需要、动机等方面的心理冲突。其特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1. 纠纷心理的复杂性

形成民事纠纷的原因及其内容都极为复杂,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民事纠纷心理形成的客观刺激因素的复杂性

民事纠纷心理的形成,是当事人的心理对客观环境刺激的反映。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刺激的客观环境因素是极为复杂的。从刺激的形式分,有语言刺激和行为刺激;从刺激的强度分,有直接刺激与间接刺激,单向刺激与复合刺激;从刺激的次数分,有一次性刺激与反复性刺激;从刺激的内容分,有由于不尊重对方人格而产生的精神权益方面的刺激,也有由于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物质权益方面的刺激;等等。对当事人心理刺激的客观复杂性,决定了民事纠纷心理的复杂性。

(2)民事纠纷心理形成的主体因素的复杂性

在社会交往中,主体对客观刺激因素的反应,不但与刺激因素本身的形式、内容和强度有关,而且与主体自身的年龄、性别、民族、职业、知识水平、道德修养、心理状态、个性特点等主观因素密切相关。不同主体的主观因素不同,对同样的客观刺激会做出不同的反应。同一主体对不同的客观刺激也会做出不同的反应。例如,一个性格温和、宽容、具有道德修养的人,不会因为邻居某些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引起邻里纠纷。而一个心胸狭窄、争强好胜、缺乏道德修养的人,就很可能因为一点儿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引起与别人的冲突。

(3)民事纠纷心理内容的复杂性

民事纠纷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民事纠纷心理内容的复杂性。不仅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其心理内容不同,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民事纠纷,其纠纷的心理内容也不尽相同。例如,同样是夫妻感情纠纷,不同当事人之间心理纠纷的内容差异很大。

2. 民事纠纷心理的传染性

有些民事纠纷心理,开始是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各自都有其广泛的社会关系,从而使纠纷心理很快传染给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使这些人也参与到纠纷中来。如在家庭关系纠纷中,婆媳之间或夫妻之间发生了纠纷,媳妇受了委屈跑回娘家,把自己对婆婆、丈夫的不满和怨恨等,传染给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引起娘家人对其婆婆、丈夫的不满,甚至大动干戈,导致两亲家的纠纷。再如,家庭中某一成员与邻里发生了纠纷,往往会引起两家人之间的争吵,甚至打斗。

3. 民事纠纷心理的冲动性

民事纠纷当事人都往往是在非理智的心理状态下发生的心理冲突,情绪冲动,不能理智地评价对方和自己的心理及行为,缺乏自我调控能力。

4. 民事纠纷心理的外罚性

5. 民事纠纷心理的动态性

民事纠纷心理具有动态性,既可能朝恶性发展,也可能朝良性转化。随着当事人双方在交往中恶性刺激的相互反馈和强化,心理冲突会不断强化和升级,甚至演化为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如果通过调解人员及时而妥善的调解,心理冲突也会逐渐趋于缓和以至消除。

三、民事调解的原则

在民事调解工作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

不论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民事纠纷的调解,还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的调解,都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一方面对争执的问题作出合法、合理的调解处理,另一方面还要耐心地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使当事人双方各自多作自我批评、互相谅解、逐步消除认识上的分歧和情感上的对立,以达到化解矛盾,促进安定团结的目的。

(二)原则问题上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

在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时,必须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进行,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和稀泥”。既不能将刑事案件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也不能将民事纠纷无限上纲上线。调解结果要合法、合理、公平。

(三)非原则问题相互妥协、让步的原则

民事纠纷自身的复杂性表明,有些争执属于原则性争执,有法律依据;而有些争执则属于非原则问题。对于这些非原则问题,在调解时要坚持相互妥协、让步的原则,这样才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四)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自愿请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时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也应让双方自愿接受。如果有一方不接受,另一方或调解组织不能用强迫的方式使其接受。

(五)调解的及时性与适时性原则

有些民事纠纷要及时解决,否则就可能激化和升级。如对于正在进行斗殴的纠纷,必须及时予以制止。而有些民事纠纷的解决,则有待当事人认识上的转变和情感上对立的消除,如果急于解决可能“欲速则不达”,因而应当抓住适当时机予以解决。

四、民事调解的意义

民事调解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促进人民内部团结,防止民事纠纷恶化为刑事犯罪案件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使人们之间社会交往的范围扩大了,交往的频率增多了。在经济交往关系中,由于利益竞争使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纠纷也增多了。如买卖纠纷、借贷纠纷、租赁纠纷等。同时,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等也在发生变化。这些观念的变化并非在所有人的心理上都同步发展,这样自然就会引起人们之间的观念冲突。这些观念冲突反映在家庭生活方面,就可能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上的纠纷和心理冲突。如夫妻感情纠纷,财产继承纠纷,抚养、赡养纠纷等。上述这些矛盾和纠纷如果不能化解,随着双方当事人心理冲突的升级,就有可能演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例如,在债务纠纷中以绑架人质的方式索要债务的案件时有发生;邻里之间因宅基地纠纷或者其他利益纠纷演化为杀人、伤人的犯罪案件也屡见不鲜;因婚姻纠纷而演化为杀人的案件更是司空见惯。因此,及时妥善地调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化解人们之间的心理冲突,对于促进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防止纠纷恶化和心理冲突升级而导致的刑事案件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是个系统工程。人民内部的文明交往,表现在各个方面。在政治、经济、家庭、公共生活等各种社会关系的交往中,遵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人与人之间形成和谐、宽容、团结、友爱的人际关系,减少矛盾和纠纷,形成安定团结的氛围,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对各种民事纠纷及时予以调解,使人们在社会上和谐、有序地生活,是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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