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执行实践中已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对于执行权的性质定位的不同,直接关系到执行权的管理运行和监督制约方式的不同,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目前各地法院亦以探索的方式推出了系列执行举措,可谓各显神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猛药治重症,执行权日益膨胀的情况下,对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却未能引起足够关注。所以在广泛注意执行力强度的同时,规范或者控制强制执行的运行显得至关重要,下面笔者对怎样建立执行裁判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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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执行程序中如何建立裁判权监督机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规定》第33条:金融机构擅自解冻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规定》第37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以上两条明确规定了协助执行人和第三人违反人民法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违法向被执行人支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实体责任。第33条中作为协助执行单位的金融机构,第37条中作为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的单位,他们的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又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益,除应承担程序上的妨害执行责任外,还应承担实体上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5月法函[1995]51号中对信用社擅自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任何金融机构都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有关单位帐户,成都市新华东路信用社在案件当事人的存款帐户被冻结期间与被冻结帐户的当事人串通,转走应入被冻结帐户的款项,非法将资金转移,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其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信用社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什邡县法院对其的处罚是正确的,对此,信用社亦应在被转移的款项数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员可根据《规定》第33条、第37条作出涉及申请人,协助执行单位的实体权利的裁判,在执行实践中,此类裁判所涉及的证据大多是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供或者法院调查取得的新证据。如依据《规定》第33条和第37条所承担的责任是实体上的,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实体上的。因此,不可否认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员行使的裁判权有一部分是属实体权利的裁判权。
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员行使裁判权缺乏监督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对执行员行使裁判权立法规定“粗线条”。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方式上,仅在第209条第一款作了简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规定》具体规定了较多执行员行使裁判权的情况;但在程序上只作了:“依法定程序作出裁判的规定和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3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即未规定执行员行使裁判权的具体操作程序,也未规定复议或上诉等监督程序。规定比较原则、宽泛、甚至含糊,操作性不强。
由于执行员行使裁判权的程序,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有的完全没有作规定,各地法院大胆改革,探索执行操作程序,出台了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制度。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笔者认为,执行工作必须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希望。各地法院大胆改革是值得肯定的,做法也是应提倡的,但应该注意到有的基层法院也出台了相关制度,使一个地区,一个省内的做法都达不到统一,更谈不上全国统一。我国已承诺遵守WTO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有三层含义即全国法规统一,规范、透明。各地法院出台这些制度时是否会影响我国法规统一呢?实际上也发生了一些地方走偏的现象,他自己认为是在改革,但有些规定是在违法,例如有的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之前首先要申请人填一张表,内容是对执行的财产评估后,卖不出去申请人必须按评估价接收,不然就不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此做法与法律规定程序颠倒了一个顺序,明显与法律不符。还有的对执行员行使裁判权的基本属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成立了“法警执行局”,法警也行使起裁判权来了,因此加强对执行员行使裁判权的统一监督已迫在眉睫。其次,现执行体制存在种种弊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机构上仅做出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的规定,执行机构的职责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正式出台执行局内设机构责任的有关规定。
对实体权利的裁判,应开庭审理的积极意义。一是开庭审理增强了执行工作透明度,也保障了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通过开庭,让当事人参与举证、质证,执行员对证据予以审查认定,作出裁判,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开庭审理有利于内外监督,保证办案质量。开庭审理使执行员的活动在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法院内部监督之下,有利于法院执行人员秉公执法,杜绝随意性,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开庭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增强当事人举证责任意识,提高执行效率;四是开庭审理有利于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开庭审理,给当事人充分说话、辩理机会,使当事人了解裁判依据,增强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提高了人民法院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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