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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与上海车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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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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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与上海车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裁定书

(2010)杨民三(知)初字第9号

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Nowark Rain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车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车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 判 长 陈晓宇

审 判 员 吴盈喆

代理审判员 范国兵

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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