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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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馨缇吉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调解书
原告富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玉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烨,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馨缇吉装饰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雷,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富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从事家居用品、装饰用品等商品销售的外商独资企业,被告是一家经营与原告相似商品的企业,与原告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原告于2008年2月2日注册了“www.haus658.com”的互联网域名,并出资人民币51,000元委托上海意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页设计,网站上线后原告对该网页设计进行了作品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200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的公司网页(域名:“www.chailtte.com”)大量抄袭原告网页的设计创意,除直接盗用原告的网页底纹(该底纹系原告特有商品的照片)作为其网页底纹外,网页的排版方式、色彩、栏目按钮设计等均抄袭自原告网页。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被告网站中使用的侵权图片及抄袭原告的网页;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馨缇吉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前赔偿原告富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二、被告上海馨缇吉装饰用品有限公司当庭向原告富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上海馨缇吉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赔偿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富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12月1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沈卉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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