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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目前存在的制度不足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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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孤注掷温柔 浏览量:22023-03-10 06: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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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就电子证据的取证而言,科技手段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越来越多,其中以技术鉴定为甚,但还是不够,相关制度也不够完善。下面,树图网民事诉讼法栏目小编为您介绍目前电子证据存在的制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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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电子证据目前存在的制度不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立法严重滞后

由于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落后观念的影响,审理民事案件中运用科技手段在立法上长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关于民事审判科技手段的立法较少,主要集中在技术鉴定方面。而仅就司法技术鉴定而言,相关制度也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司法技术鉴定法规。关于其他科技救济手段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相关规定更是少之又少,甚至仍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阻碍了科技手段的丰富和推广。

2、 资格审查无标准

借助科技力量审理民事案件,离不开人的因素,“专家 ”具备了法官所不具有的相关领域的科学知识才被法官所请教。然而,什么样的人才可以成为“专家”,怎样被确认为“专家”,什么样的机构才能担当选任“专家 ”的任务呢?现在还没有标准。各种各样的专业人员和技术部门分散在公、检、法、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鱼龙混杂,职能也不够明确,使得办案人员难以了解,遇到问题只能凭经验解决。

3、 权利义务不清楚

在我国,关于鉴定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72条作了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仅规定了鉴定人的权利,对专家担任其他任务时的权利没有规定,而且也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更没有规定对过错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使得通过科技救济取得的证据具有随意性、可变性,而随意性和可变性又会与失职、渎职、伪证和国家赔偿联系在一起。

4、 应用程序不规范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科技手段的启动和选择、原始资料的取得、结论的审查和采信等程序缺少必要的规范,也使运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的程序产生了随意性。例如,对是否应用科技手段、运用何种科技手段的决定权归属没有规定,往往出现几番周折取得的科学结论由于委托权的争议而不被采信。又如,通过科技救济取得的证据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当事人无法抓住焦点进行辩论。另外,期限、收费标准不统一也是一弊。在资源的总量不足和分布不平衡的制约下,许多专业人员和机构经常是忙得不可开交,造成民事案件的鉴定久拖不决,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也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一个项目委托不同的部门收费往往不同,有时相差还比较大,这有失公平造成当事人合法利益受损,也会导致专业人员和技术部门不正当竞争和滋生腐败。

5、 法律效力不明确

对专家的结论性意见有异议,是否可以提出复核?如果可以,程序如何?复核后结论不同,以哪个结论为准?对于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往往很难找到充分的理由答复当事人,当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结论摆在面前时,更是把法官推向两难境地。在现行的体制下,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机构大多附属于国家机关,这些人员或部门在提供科技帮助时往往从极端的公权主义出发,带有权威性,其权威之中不免带有国家意志的威慑力。因此,作为一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方法,这种极端国家公权主义与以自由、平等为主要特征的私权利意识极不协调的。

6、 监督机制不完善

由于没有一个权威的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管,监督的渠道和制度不够完善,专家资格评审和专业机构的设立仍然是无序的,专家和专业机构的工作也没有受到足够的监督。由此造成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水平和信誉良莠不齐,专家的意见往往也会发生偏听偏信、不负责任,甚至徇私舞弊等现象。

7、 技术标准无依据

科学技术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任何科学技术都有判断其真伪的标准,运用在民事诉讼中的科学技术也不应例外。但是,科学往往又是有争议的,所谓的真理在不同的人内心有着不同的标准,而这些标准可能仅仅是个别细节的差异,然而一个细节的差异可能就会导致结论大相径庭。例如笔迹鉴定的标准有人认为5个字就可以鉴定,有人则认为10个字甚至20个字才能鉴定。如果出现一宗笔迹鉴定只能找到8个字的样本结论会是如何呢?由此可见,给所有科学技术订立评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标准又是必要的,只要鉴定的标准没有解决,同一个问题有多个不同的结论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已经颁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但这远远不够,对一些学术上已经得到普遍公认的成熟科技领域,应当加紧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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