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合同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下面,树图网民事诉讼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合同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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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合同法在构造上是便于适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因为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变更和消灭分别专章规定,合同法的分则部分基本上也是采用这种立法体例。除个别情形外,按照通说对合同法中各部分的构成要件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是行得通的。本文仅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展开论述。
合同性质发生争执,主要是指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被告则主张存在着另一种合同关系。在此争执中,根据通说观点,由主张成立者举证,即应由原告就其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事实存在负证明责任。若原告未能证明该事实,即使被告主张的合同关系也未得到证明,败诉的后果仍然应当由原告负担。在此种情况下,混淆了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就势必产生不利益的诉讼后果。
发生此争执时,我们首先分析该条款是不是合同的基本内容。凡属于合同基本内容的,证明责任在原告一方;反之,证明责任在被告一方。例如,原告对标的物、价款等负证明责任,被告需对双方约定的非基本内容负证明责任。
但是在法律中,存在一些任意性规范,合同当事人另作约定来排除其适用。这些规范的证明责任分配在于:凡是主张与法律规范中预先设定的权利状态相一致的一方当事人不必负证明责任,即由主张另有约定的一方负证明责任。
此外,《合同法》第62条从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间、履行费用六个方面具体规定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作了补充性法律规定,是一条典型的证明责任法条文。但该条是以合同已经生效为适用前提,是按照法律政策及利益衡量对合同当事人作出的证明责任分配:
1、当质量标准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律并不是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合同权利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是依利益衡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进行裁判(分配利益),实际上是由承担客观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了证明责任。
2、当价款或报酬事实真伪不明时,同上述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样,该条证明责任法的内容也是以利益衡量为分配标准的。
3、当履行地点约定事实真伪不明时,合同法规定按照债务的性质进行分配。对于给付货币的,由债务人对履行地点事实真伪承担证明责任。对于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点约定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不利益诉讼后果,因法律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所以可能由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也可能由债务人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其他标的履行地点约定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不利益诉讼诉讼后果,依合同法规定由债权方承担证明责任。
4、当履行期限事实真伪不明时,合同法规定按利益衡量原则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即“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从逻辑上说,是受损一方对履行期限真伪不明引起的不利益诉讼后果承担了证明责任。
5、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原则来分配履行方式而导致事实真伪不明,是一种典型的依利益衡量分配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法规定。从不同的合同当事人立场考虑出发,法院根据利益衡量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6、当履行费用负担事实真伪时,由履行义务方承担证明责任。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履行费用的负担进行约定,因此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考虑到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
还应注意,合同法解释二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中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而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参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证据规定》第5条对合同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了规定,即,“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第1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第2款);“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第3款)。
一般认为,与《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相比,《证据规定》第5条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1、不再停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表述上;2、采用了主张权利和否认权利的标准分配证明责任;3、符合证明责任非配规律,特别是由债务人就合同的履行负证明责任。
当然,就现存的零星的法律规定离真正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规定还有很大距离,尚有问题需要理清。但仍很为这个进步感到鼓舞。证明责任这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脊柱”正在一步步发挥它的应有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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