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送达在实践中主要突出以下七个问题: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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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送达实施中的七个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直接送达是目前最为主要的送达方式,现在随着手机的普及,送达人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号码与被送达人取得联系,大多数案件也能够通过这种方式完成送达。但是个别案件,当事人出于躲避诉讼的想法,和法官玩捉迷藏,导致直接送达非常困难。送达工作没有按时完成,势必影响下一步案件的审理工作。法官还会面对当事人的质问:“你们法院是干什么吃的,连个人都找不到,你们是法院,就得给我想办法。”这类案件数量不用太多,占受案总数的20%就会让法官吃不消了。
新民诉法实施后,法官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送达情况,完成送达,是本次修改的一次亮点。但是,新民诉法仅仅是增加了送达的方式,对于留置送达的条件并没有更改。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比如:
1、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否认自己的身份,致使送达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受送达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无法送达;
2、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不让送达人进门,此时文书根本就无法留置送达;3、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行踪飘渺,居无定所,又不能接受直接送达。这几种情形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条件,我们怎么办?
目前,大多法院尤其是基层院并没有开展电子送达,笔者对此也没做深入系统的研究。强调一点的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委托下级法院送达一般效果显著,下级法院会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但平级法院之间的委托,尤其是跨行政区域之间的委托,基本上是石沉大海,音信全无。通过委托送达,反而延误了送达时间,降低了诉讼效率。
转交送达在实际应用中并不多见,这种案件凤毛麟角,笔者至今还没有接触过这方面案件。但是对于一些未决犯或其他不便于提审人员,如对方是保密军种的人员,转交送达有其存在的特殊价值。
实践中,邮寄送达是非常重要的一种送达方式,尤其对于路途遥远的受送达人,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缓解“送达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操作中,也存在如下问题:
1、邮寄送达时,受送达人看到是法院送达的材料时拒收如何处理?
2、邮寄送达回执单上显示他人代为签收但未显示签收人与被送达人关系时,能否认定送达成功;
3、文书退回上显示拒收或经联系受送达人不在家中等情形时,能否适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便于理解,可是何为下落不明,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操作中也是困难重重。《民通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公告送达里的下落不明是否适用该规定呢?
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假设适用该条规定,那就需要当事人举证或法院依职权调查。现实中,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工作人员到基层组织调查时,基层组织工作人员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或者,有当事人的联系电话,但当事人出于躲避诉讼的考虑,拒不接听电话或者接通后也不来法院应诉,在这种情况,能否适用公告送达。另外,公告期60日过长,严重降低了诉讼效率。
(原标题:新民诉法实施后关于民事送达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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