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儿子命丧父亲车轮底,涉案车辆有交强险,但由于加害人是死者家属,被保险公司质疑骗取保险。近日,禅城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认为按交强险有关规定判保险公司赔偿30万。据了解,禅城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年平均增长率近10%的幅度攀升,其中部分保险公司因收集、提供证据不力或无理拒赔承担了较高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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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下儿子命亡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
购买交强险车下儿子命亡
2012年6月13日,在外工作近一个月的胡某在将车驶入家门口附近停车场右拐入库时,不幸将原本兴匆匆赶来迎接自己回家的儿子小博辗过,最终儿子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得知车辆购买了交强险,胡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均遭拒绝,理由是胡某撞死的是自己的亲属,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能给予其赔偿。
2013年3月27日,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自己的老板,同时也是涉案车辆所有人的邢某以及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两者共同赔偿52万多元。
不过,由于原告既是死者的亲生父亲,又是加害人,而被告是原告的雇主和保险公司,案情显得非常蹊跷特殊。庭审上,邢某承认,胡某确是因受其委托外出办事回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表示只愿意在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担则存在重大的分歧,公司认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确认了胡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并且,胡某有多年驾车经验,事故发生时视线清晰,不能排除其存在保险诈骗的嫌疑。
一审
保险公司应依规给予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的骗保质疑,胡某夫妇认为该交通肇事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同时,申请法院当庭播放了事故发生时的视频监控,证明事故发生有车辆挡住了胡某的视线。
对此,佛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玲指出,本案保险赔偿金的产生,是基于别人车辆的交强险,而不是人寿保险,从常理来说,胡某利用诈骗的手段获得这种保险金的可能性不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即“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小博既不是涉案车辆的本车人员,也不是被保险人,因此,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2013年6月3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胡某夫妇30万元,雇主邢某则赔偿6万多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佛山中院。
链接
保险合同纠纷增长快
据禅城法院对2009年到2012年四年来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进行调研统计后的数据显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和标的额持续高位发展。2009~2012年四年平均年结案量180件,年增长率为9.5%,每年涉讼的总金额高达1500万左右。
另外,保险公司作被告居多且败诉比例高。随机抽取了已审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10件,其中保险公司作被告的占93%。其中,265件以判决方式结案,保险公司败诉率占88.67%。
禅城法院法律研究室主任迟福强表示,保险立法与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保险合同难以对将复杂的保险事故作出周全约定,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双方当事人对应不应该理赔以及理赔的金额常产生较大争议。同时,保险诈骗现象屡有发生。保险公司为防犯“道德风险”对疑似骗保的不诚信行为,往往拒绝赔偿。此外,保险公司内部审判程序严格,有的理赔人员图省事,欠缺沟通,拒绝调解,也为日后埋下纠纷和败诉的隐患。
据悉,为提高保险业规范化管理、提升保险理赔和应诉能力,佛山两级法院先后与佛山保险协会召开联席会议。围绕骗保行为认定、“猝死”认定、“自费药”等药费的赔偿标准、保险事故损失的鉴定等热点、难点问题,双方交换了意见和建议,以期建立机制,有效化解保险纠纷居高不下的对策。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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