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鉴定一般三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如果遇到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可以对鉴定时限予以延长,延长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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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鉴定一般三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刑事案件鉴定签字是由鉴定人完成的。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或者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