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起诉书送达人的问题,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至少在开庭十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人,法院可以按情况决定送达方式,如直接、邮寄、委托、留置或者公告。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刑事起诉书是谁送达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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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书是谁送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直接送达。由法官或书记员将法文书送到被告处,由被告或与其同住的家属签收。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定代表人外,专门负责收件的人也可以签收。在实践中,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大致也可以算直接送达。
2、邮寄送达。邮件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3、委托送达。被告住所在外地的,可以委托住所地法院送达。
4、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被告方拒绝签收,法官可以找见证人见证,由见证人签字后将法律文书留在被告处,即为已经送达。
5、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报纸和法院所在地公告,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刑事起诉书的送达对象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起诉书,亦称起诉状,是法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而将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所以,被告人在法院开庭之前通常有十日以上的时间来了解和熟知起诉书中的内容,为被告人行使辩护等诉讼权利提供了一定的时间条件。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因某种原因往往迟迟不开庭审理,推迟时间甚至达到了二十多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