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作为不给被害人立案处理,法院也不能立案,面对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看否向检察院申诉呢?因此接下来将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刑事案件可以申诉到检察院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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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申诉到检察院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公诉刑事案件如果符合自诉条件的,被害人可以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于以下二类公诉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自诉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两百零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两百零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