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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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的存款。
《民诉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诉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民诉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民诉法》第227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其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五、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诉法》第102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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