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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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措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
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
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五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
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六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
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
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
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
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两百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两百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两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