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是人民法院对于部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作的裁判。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裁定。那么,如果终结执行的,那么对执行终结异议不服如何处理呢?今天,树图网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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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终结异议不服如何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上述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异议人的主体范围限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三,应注意异议、复议期限,一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二是对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法律仅规定被处以拘留、罚款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而对其他执行违法的当事人,并没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这就造成个别案件因执行违法无法得到救济。
今年4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第202条特意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一修改对当事人而言,从程序上扩大了执行救济的范围,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两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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