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陈志有,港澳流动渔民,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住澳门下环街35号嘉兴楼二楼。被告:颜景辉、陈景欢、陈景友、陈立欢、曾路球、颜一强,均为广东省台山县上川镇高冠村渔民。原告于1988年10月3日在香港买下“M62379A”渔船,在香港政府海事处办理了船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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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有诉颜景辉等六人返还非法购买的渔船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