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船公司)被告:某医药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医药公司)被告:某银行(以下称银行)1992年5月2日,船公司所属“珠运201”轮在香港承运91箱西药。货物装船后,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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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运201轮”凭保函提货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