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厦汽公司”)。被告: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下称“厦轮公司”)。被告:海丰船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海丰公司”)。被告:厦门海运集装箱联合公司(下称“海运公司”)。厦汽公司因上述被告未凭提单放货,于1994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等未凭指示提单放货致收不回货款纠纷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等未凭指示提单放货致收不回货款纠纷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550cd30ad0e52a8d49bcef919b627c7
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等未凭指示提单放货致收不回货款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