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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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88]第209号
为加强对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活动的管理,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发布了《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审批管理办法》[(88)外经贸进出五字第603号文]。
有举办来华展览会经营权而无广告经营权或有广告经营权但经营范围中不含展览广告业务项目的单位(公司),在举办来华展览会期间,利用展出场地、会刊、画册等媒介或形式为非参展企业设置、刊登来华广告收取广告费的,国务院所属单位事先应征得经贸部同意,各地方单位事先应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同意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其余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能经营上述广告业务。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