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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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发布文号:署监二[1993]5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一、旅客携带与真枪有明显区别的玩具枪进境,海关径予验放。
二、海关扣留没收的仿真武器应自行销毁或移交当地边防检查部门,并由边防检查部门定期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仿真武器进出境,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海关应密切注意此类动向,并协同当地公安、边防检查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公告》实施后,海关总署(90)署监二字第900号文予以废止。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请及时上报。
附:《公告》1992年12月15日
公告
(一)各种类型仿真手枪式电击、催泪器;
(二)各种类型的仿真枪械及弹药;
(三)具有攻击、防卫性能的其它仿真武器、弹药;
(四)上述以外的其它类似械具。
运输、携带、邮寄仿真武器进出境主动向海关申报的,予以退运;未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走私仿真武器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一九九三年月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