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小正,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小营村7组。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董小正诉洛阳华阳广场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董小正诉洛阳华阳广场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56626811969bcdb5ffaea08d96f5e08
董小正诉洛阳华阳广场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委托代理人刘莉,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华阳广场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凯旋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晶晶,女,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县人,该公司职工,住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怡,洛阳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董小正为与被告洛阳华阳广场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次日本院受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依法向被告洛阳华阳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并向原告洛阳飞发公司送达了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于迎春与人民陪审员刘惠利、高长城组成合议庭,代书记员师丽峰担任记录,于200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小正及委托代理人刘莉,被告洛阳华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晶晶、赵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小正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在被告处工作,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从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原告共加班599小时,被告既没有安排原告调休,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2008年4月、5月两个月的绩效奖金1300元被告也拒绝支付。另外,从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应当每月休息8天,但实际上原告每月只休息4天,两年来累计休息日加班96天。以上加班工资及绩效工资,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催要,被告均不予理会。仲裁中,原告就上述问题向仲裁庭提交了记录由原告加班时数的考勤统计表、证人证言、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完整的证实了原告的诉讼主张。仲裁庭即认定了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有加班现象,然而却又错误的认定原告在2008年5月之间的申诉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原告2005年4月开始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加班数是多年累计的结果,而且被告不安排原告调休并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持续存在,属于时效中断法定情形,因而仲裁裁决书对此的认定是错误的。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599个小时的加班工资计5508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预告2008年4月、5月两个月的绩效奖金计13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双被支付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间依劳动合同应休而未休的(4天x12个月x2年=96天)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13241元;4、判令被告支付因拖欠上述1、2、3项加班工资而应付给原告的经济补偿金25177.5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第一组证据: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2、原告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每月休息日应为8天(3项1款);3、原告具有合同约定的随时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情形(7项8款);4、原、被告约定了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情况和依据。
第二组证据:考勤统计表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几年来加班时数累计为599小时。
第三组证据:证人证言共3份,证明1、原告2005年7月-2008年6月在被告处工作职务为B级领班;2、2008年4、5月份被告单位B级领班绩效奖金约是1500元;3、原告的加班时数确实存在;4、原告每月的休息日实际为4天。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广播电视奖项及评奖标准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广播电视奖项及评奖标准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4210651fa3a78355ac9f5101bb2c616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李叔同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李叔同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c3832f07575dd1e3fd4269f204e5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