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90%的海事仲裁案件,每年大约有几百件,都被英国伦敦所垄断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中国唯一的海事仲裁机构,成立四十多年来,每年的受案量一直维持在20件左右,与伦敦相比,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近年来国内兴起的其他仲裁机构每年几百件甚至上千件的受案相比,海仲的受案量是少之又少。另一方面,与中国一万多海里的海岸线,日益显露的海洋大国地位相比,与中国十大海事法院每年上万件的海事纠纷相比,与享有国内外知名的165位海商法专家仲裁员队伍相比,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略显寒酸。所有关心中国海事仲裁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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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发展现状之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海事仲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依然只有20件左右的年受案量,与经贸仲裁和国内其他仲裁机构每年几百上千的受案量相比,相差甚远。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中国海事仲裁案件数量上不去呢?为了分析矛盾,解决矛盾,找出促进海事仲裁发展的良方,笔者试图以从事海事仲裁近十年的切身感受,探求制约中国海事仲裁的因素,以期对海事仲裁的改革与发展有所帮助。
1. 海事争议的特殊性。
(1)海事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基本都存在于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是一种静态的,可以独立存在于一国境内或涉外的法律关系,而海事法律关系通常由一强大的公共承运人、保险人签发给另一方零散主体的单证所体现,而且常常多次流转,并常常流转到境外,因此,海事法律关系具有特殊的不平等性、流动性和涉外性,海事法律关系往往无法通过静态的合同所体现,只有提单、保险单、运单等运输单据,因而,给通过仲裁条款约束海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造成了困难。另一方面,海事争议的一大块是碰撞等侵权纠纷,无法事前订立含有仲裁条款的格式合同;(2)海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多重性。不同与一般民商事合同多存在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由于海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流转性,海事法律关系一般都具有多个主体,而且每个主体背后又受其他主体的操纵控制。例如,由于国际海洋运输的危险性,导致海上保险和船东保赔协会等行业的兴起,船货双方背后都有各自的保险公司和保赔协会的幕后操纵,尤其是国外的保赔协会,中国的许多船舶也都是其会员,保险公司和保陪协会又有长期合作的海事律师事务所,他们已经长期习惯了在伦敦仲裁。正是这种纷繁错杂、互相依赖的海事法律关系网络决定了伦敦海事仲裁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强大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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