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环境卫生规则与自由贸易在实践中的不协调,已经成为影响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原本十分重视处理环境问题的多哈回合[1],在香港部长会议上最终还是没有完成预定议程。WTO总干事顾问委员会的报告《WTO的未来》更仅以第30—32段及第153段寥寥数百文字[2]的篇幅简略带过,似乎令人有道不明、理还乱的感觉。笔者以为,环境卫生与贸易的关系及其协调,是当今世界经济无法回避的主题,WTO体制的改进与环境卫生规则的修改应当早日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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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的改进与环境规则的修改兼评各国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与卫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贸易的发展、资源的开发、全球性的环境恶化与资源短缺,引起WTO各成员的高度重视并促使国际贸易向绿色贸易的方向发展。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一揽子文件中,《WTO协定》的序言强调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把“保护和维护环境”提高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并且与WTO“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目标并列,明确要“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下简称SPS)甚至在序言开宗明义“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或实施必需的措施”。在第2条“基本权利和义务”强调“各成员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在第3条“协调”中也作出有利于成员方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种种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下简称TBT)也在序言强调“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为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签署之际,贸易谈判委员会于1994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指示WTO总理事会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并在1993年12月14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决定的部分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及职权。
当今环境因素对贸易的影响态势,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综合化趋势:
(一)技术性贸易措施与反倾销等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相结合。这方面以环境要求历来超前的欧盟表现得最为突出。继2002年制订打火机CR标准夹杂专利问题和反倾销问题之后,欧盟又于2003年1月9日颁布《关于限制用含砷防腐剂处理的木材用途》的指令,规定输往欧盟的木材及木制品除加铬砷酸铜CCA外,不得使用其他含砷防腐剂,凡用CCA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及木制品不得用作居家结构材料及经常与皮肤接触的器材。该规定已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对目前大部分家具厂处理木材及木制品所用防腐剂均以砷作为主要元素的我国造成直接的影响。此外,欧盟家具商(以意大利、德国为主)目前正准备向欧委会提交指责我国包括沙发、炊具、办公椅等在内的家具以低于国内价格销售的申诉。
(二)综合性技术贸易措施与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相结合。这方面已经形成一种趋势,如日本2003年6月10日通过了《种苗法》修正案,扩大侵犯种苗知识产权的处罚对象范围,从对种苗的侵权扩大到对收获物的侵权,同时提高处罚金额,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种苗法》修正案的出台,日本还修改了《关税定率法》,严格检验措施,对于侵犯该品种登记的种苗的生产、转让和进出口权利、收获物的生产、让渡和进出口权利的农作物,海关将作禁止进口处理。更有对从我国进口的蔺草制品的抽样开箱检查,不仅检查已经申请保护的产品,还检查没有申请保护的其他产品,以至严重影响通关速度,影响中日的蔺草贸易。[6]又如印度《2003年植物检疫令》及《2004年植物检疫令修订案》对许多商品增加了补交说明,并将一些新植物材料与植物物种纳入其管理范围。2004年4月1日,印度又实施了《官方木质包装进境检疫要求》,规定所有使用含植物材料的包装,在出口到印度前均须由出口方政府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所有进口木质包括材料必须使用干热处理、溴甲烷熏蒸处理或化学渗透处理及其他国际标准认可的妨害处理方法,并将处理方法在植检证书上标明。[7]更有菲律宾规定进口肉类和家禽不仅要有出口国签发的国际动物检疫证书,菲律宾核发的动物检疫进口许可证,而且海关放行后的48小时内,非当局还有权对任何船运肉类和家禽产品进行抽检等等。[8]新西兰对生物食品和鸡蛋、鸡肉等农产品,不仅规定严格的评估、批准及标签制度,而且对不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方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使WTO成员对新西兰的出口增加了诸多额外成本,削弱了国外产品的竞争力。
(三)政府组织限制措施与非政府组织限制措施相结合。众所周知,美国很少采用国际标准机构制订的标准。美国不仅联邦政府的17个部门和84个独立机构均有权制订技术法规,而且有400多个非官方机构都能够出台技术标准,其中不乏与国际标准对立的规定。如美国在要求进口商品满足IS09000系列标准之外,还附加了许多条件。此外,美国有55种认证体系,却无统一的质量认证管理机构;不论是联邦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还是民间组织,都可以开展质量认证工作。[10]在日本,这种认证有时甚至还是政府机关和进口商团体的结合,如对我国近年进口的小红豆,日方不仅采取了DNA鉴定,连进口商团体也可以随时对之实行“自主检查”。
二、WTO环境规则被误解误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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