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分为广义和狭义的政府行为。广义上的政府行为(或称国家行为)是指由立法机关颁布制定法的行为,也包括由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发布命令的行为;狭义上的政府行为仅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又可具体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英美合同法理论认为,当法律或政令的颁布使履行合同成为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可以拒绝冒违法履约的风险,即使在当时情况下履约仍然是可能的,进一步说,即使政府行为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或无效的,当事人也可以获得免责,只要该当事人是善意行事的。如订立合同后,政府出于对外执行反倾销措施或其他贸易报复措施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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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是否均构成不可抗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狭义的政府行为中,抽象的行政行为在我国由于其不可诉,只能通过提请原行政立法机关重新审议而修改或撤销,在未修改或撤销前,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就必须遵守而不能克服。因此,抽象的行政行为也构成不可抗力而免责。然具体的行政行为,并非全部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或者避免。其次,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是可以克服的。再次,与不可抗力事件相比较,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次数太过频繁,如果把具体行政行为列为不可抗力,容易导致对不可抗力制度的滥用,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秩序,腐蚀契约精神。因此,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
由上可知,政府行为并非全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因而并非所有的政府行为均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作者:章贡区法院 施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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