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化发展的进程中大力发展出口的时候,发达国家却在通过外国直接投资(FDI)进行国际扩张和利益攫取。按照传统观点,跨国公司进行外国直接投资的动机与目的在于利用东道国的资源、接近东道国的目标市场以及提高跨国公司的内部工作效率等。然而,在许多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微观企业行为中,跨越关税、基于市场扩张的FDI远比我们观察到的更为复杂,除了“接近消费者和消费市场”外,这类FDI在规避东道国的反倾销以及利用反倾销政策排挤第三国出口商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中国是重要的FDI目的地国,同时又是世界反倾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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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反倾销规避外国直接投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首先,跨国公司以规避反倾销及其他贸易壁垒的形式在东道国获取市场份额。FDI通常以跨越国际贸易壁垒的方式接近东道国的目标市场,这类投资同时也降低了直接出口到东道国可能遭遇的反倾销诉讼。当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建立起子公司后,便以本土企业的身份开展生产和销售,从而被视为东道国的生产,因此也就不出现在母国与东道国的贸易平衡表中。即使跨国公司在当地占有很高份额,也被认为是企业市场竞争的结果,避免了出口带来的反倾销诉讼风险。虽然东道国均要求衡量跨国公司在本国生产的产品是否达到本地原产的标准,但实际上这一标准很难准确衡量,它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企业提供的数据。例如,跨国公司母国调拨的许多配件就很难准确定价。国外学者对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日本在1980-1991年间对美国和欧共体的直接投资受到来自这两个地区的反倾销调查的影响;主动出口限制(VER)和其他贸易壁垒也促进了日本对美国制造业和电子行业的直接投资;Zanardi通过对比各国受到反倾销诉讼案全球份额的变化,发现日本占全球反倾销诉讼的比重由1981-1987年的8.88%下降到1995-2001年的4.71%,排名从首位下降到第四位。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2002-2006年,日本始终是第四名,占全球反倾销诉讼的比重不到5%。由此可见,跨国公司已将对外直接投资当作规避反倾销及其他贸易壁垒的市场扩张策略。
其次,跨国公司以生产和贸易转移的方式保证全球市场份额不受反倾销及其他贸易争端的影响。由于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与营销战略,再加上内部贸易和转移价格的灵活性,即使在东道国生产的产品出口至第三国时受到反倾销调查,母公司也能迅速做出战略调整,规避第三国的反倾销措施或其他进口设限。例如,母国A国在B国的子公司产品出口到C国时遭到来自C国的反倾销调查时,A国的母公司可以调整全球生产分配,将原位于B国的生产调整到D国生产并出口到C国,当B国的其他同类产品遭受反倾销影响时,该跨国公司继续通过D国的生产向C国出口,短期内迴避了反倾销调查的影响。此外,鉴于全球调拨资源的灵活性,该公司还可以直接在C国进行生产、装配和销售,跨越反倾销及其他贸易壁垒。这样,该企业在全球的市场份额可以始终维持不变。2003年,当飞利浦公司在中国组装的大屏幕电视机出口美国面临反倾销威胁时,该公司认为“(这)并不影响飞利浦的运营”,因为“可将电视机生产转移到其在墨西哥的工厂”并从那里出口到美国。
第三,跨国公司以东道国当地企业的身份利用反倾销武器,排挤外国竞争对手。跨国公司的全球竞争体现在追随其竞争对手在东道国设厂、生产和销售,以及多家跨国公司对同一目标市场的瓜分竞争上。当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面临来自更有竞争力的第三国出口产品时,就有可能以东道国本地企业的身份发起反倾销诉讼,目的在于排挤外国竞争对手。例如,2004年中国彩电出口美国遭遇反倾销措施的根源并不在于美国本土的彩电生产企业,而是由多国公司组成的美国彩电行业,其中在美的日资企业占到很大比例。因此,随着跨国公司的生产、销售在全球的转移,竞争也在全球迅速扩散。
第四,跨国公司以抵偿式外国直接投资(Quid pro quo FDI)模式来降低东道国进行产业保护所带来的风险。抵偿式外国直接投资是指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通过短期亏损来化解东道国进行本国产业保护的风险。上世纪80年代,本田、日产、丰田、马自达、三菱等日本汽车制造商纷纷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美国市场,但是令人惊奇的是,在美的日资汽车生产企业在这一时期的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实际上,日本汽车制造商在产品和价格上都具有竞争力,但是由于其考虑到在美国市场增加收入和市场份额将导致美国汽车行业提出产业保护要求,特别是此举会导致美国大量汽车业工人失业。因此,日本选择以抵偿式FDI的方式进入美国,以短期亏损的现实化解来自当地的产业保护要求。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日资企业在FDI选址上还特别迴避了底特律,将投资地点分散到俄亥俄及其他地区。
1995年以来,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反倾销的首要目标国,特别是自2004年以来,世界反倾销调查案件的绝对数开始下降,但针对我国的案件数却仍然在上升,我国占全球反倾销调查的比重由1995年的12.7%上升到近三年的23%、27.9%和35.2%。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首先,反倾销措施成为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厂商要求贸易保护的主要武器之一。当面临来自比较优势国家的出口竞争时,这些厂商往往选择反倾销措施进行抵制,因为即使在调查期间所产生的“冷冻效应”也能够提供一定的喘息之机。而出口仍然是我国企业当前国际化发展的主要模式,因此很多产业和企业依靠出口获得市场份额,这样做很容易招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
其次,我国许多企业当前进行外国直接投资的能力和条件仍然有限,不完全具备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跨越关税和贸易壁垒、规避反倾销和其他贸易障碍并且在全球灵活调拨资源的实力。
第四,在进口国国内相关行业欲提起反倾销诉讼前期,为了夸大市场影响,反而故意减少在本土的销售,以加大“产业损害”认定幅度。所以,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税仲裁的比例较高。
传统的反倾销应对措施主要从优化出口结构、加强出口调控和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等方面进行,也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在本国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措施来应对我国在国际市场上遭遇的反倾销问题。然而,从现实中反映出来的一个显著问题是,只要进口国的本地产业受到竞争压力,就会产生保护的需要,而政府则通过权衡保护的利弊来决定给予保护的力度。这种保护往往将让出口国陷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发达国家当前的产业市场监控比较完善,对市场竞争的反应速度较快,方式灵活。因此,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讲,更重要的是提高对反倾销和其他非关税措施的认识与防范。同时,我们也应该引导企业采用FDI的方式跨越反倾销壁垒。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强对外资流入的监控,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和经济安全。为此,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认识到反倾销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经济学问题。当进口国国内既得利益集团寻求政府庇护,而且政府也予以支持时,就会导致反倾销机制的滥用。所以,我们必须使企业认识到,我国在发展出口贸易的过程中,必须做好国际市场调研,按照博弈的思想,重视目标市场的本地竞争企业可能采取的保护措施。
其次,在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进程中,应该通过更灵活、更有效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而非单纯依靠“物美价廉”的大量出口。我国需要加大研发力度,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资金、技术含量,同时积极借鉴发达国家企业跨国经营的市场进入策略,通过发展对外直接投资,降低直接出口可能遭遇的贸易壁垒风险。
第三,我国是利用外资大国,在吸引外资和利用外资的政策中,加强对外商投资动机的分析,加强国家经济安全建设。
第四,加强对FDI流入效应的监控,全面、系统、科学和及时的以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FDI流入的市场与竞争效应,对于容易形成国内市场垄断和外溢性较低的项目进行控制。
第五,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加强监督原产地证明的申报,严格控制“中国产地”的标准,防止由于原产地标准实施不严造成的反倾销问题。
《国际经济合作》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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