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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通信行业反倾销调查第一案带给业界反思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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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决。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7%—46%的反倾销税。至此,中国光通信行业第一起反倾销案相对圆满地划上了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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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光通信行业反倾销调查第一案带给业界反思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国光纤产业发展情况

我国从70年代中期开始光纤的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从英国、法国等国家引进光纤制造设备。但由于布点分散,规模小,又未能引进系统生产技术,引进后又缺乏资金继续投入,未能形成配套发展。在1997年以前,我国所用的光纤中,80%以上依靠进口。

近年来,由于中国电信公网和各专用通信网及用户接入网的快速发展,为光纤产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光纤制造业的规模不断壮大,并基本建立了我国光纤产业。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光纤生产国。我国的光纤生产企业主要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特恩驰(南京)光纤有限公司、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阿尔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烽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新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深圳特发光纤光缆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西古光纤有限公司、浙江富通昭和有限公司、上海朗讯科技光纤有限公司(现已被美国康宁公司收购)等企业,在数量、技术和质量上已经基本能够满足国内光纤的市场需求。目前中国光纤生产企业生产的光纤产品主要为G652光纤,即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其产量约占全国光纤总产量的90%左右。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约占光纤用量的?o%。它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G652单模光纤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我国政府做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决策,并把通信业列为“十五”计划的发展重点,光纤产品作为通信产业的发展重点,也将为全面推进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奠定基础。

本案件酝酿和启动概况

2000年底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不景气等诸多原因的影响,世界性经济滞胀使国际市场上光纤需求在2001年逐渐出现过剩,而经济发展较快的中国市场成为了海外光纤生产企业消化产能的重要场所和争夺的市场。国外光纤的生产厂商为了扩大或占领中国市场,消化过剩的产能,采取各种手段甚至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向中国市场低价倾销产品。而且随着中国加入WTO和进口关税的进一步降低(2004年关税已从10.8:6降至5%),中国国内企业在国外产品的倾销冲击下雪上加霜,损害十分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国内光纤生产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电缆光缆专业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于2002年8月?日在北京召开反倾销工作会议,正式决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申请工作。在2002年8月,由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正式委托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准备工作,代表国内产业提请反倾销调查。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在申请企业的积极配合下,及时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200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这是中国光通信行业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我国以往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基本上集中在化工、钢铁、造纸、化纤等少数的几个行业。目前随着国内行业法律意识的加强,国内光通信产业也开始拿起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倾销和损害明显,证据确凿

在近几年全球经济不景气和光纤产能过剩的情况下,美国、日本和韩国的光纤生产厂商为了扩大或占领中国市场,消化产能,以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向中国市场低价倾销其产品,根据申请人的保守估算,美国、日本和韩国光纤产品对华出口存在明显倾销行为,倾销幅度分别为21.66:6、22.65%、30.41%。

在美国、日本和韩国光纤产品的大量且低价冲击下,国内申请人从2001年开始,特别是2001年下半年到2002年期间光纤产品的开工率、销售、库存、销售利润、价格、税前利润、投资收益、就业等指标处于恶化趋势,国内光纤产业已经遭受到了严重的实质性损害,如果不及时采取反倾销措施,国内光纤产业将会受到进一步的冲击和更为严重的损害。

案件的调查过程

在2005年7月1日,商务部在全面审查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后,认为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正式公告启动反倾销调查。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在本案件正式立案后,商务部开始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本次反倾销调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4年7月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5年1月1日。

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6月16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自初步裁定公告之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作出最终裁定。根据最终裁定,进口商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被调查产品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有效期5年。进口商根据初步裁定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最终裁定所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但美国康宁公司终裁倾销幅度为1.51%,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2001年12月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近几年,世界经济普遍低迷,而中国经济的发展保持比较快速的增长势头。入世以后我国外贸进出口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2002年我国进出口总额为6208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21,896,远远高于世界贸易4%的增幅,世界排名从第6名上升到第5名;2004年我国进出口总额高达11547.4亿美元,仅次子美国、德国,排名第三。其中,进出口大约各占一半。

上述情况表明,入世三年来,我们较好地发挥了加入世贸组织的积极效应,抓住机遇加快自身发展,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了主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政府努力扩大内需而世界经济发展相对停滞的同时,国外生产能力巨大的企业纷纷将目光转向或者瞄准中国日益开放的国内市场。尤其在中国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境外企业生产的产品趁机大量涌入中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将可能遭受到很大的冲击。

那么,面对着中国日益开放的市场,如何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国内产业、企业的正当利益,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入世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经过入世后两年我国履行世贸承诺,我国关税总水平大幅下降,大部分过渡性保护措施在2004年底到期等必将对国内一些产业带来严峻挑战;而且,在新一轮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中,继续开放市场是大势所趋。

显然,过去依靠高关税和行政限制手段保护国内产业的状况必须向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过渡,国内产业将更多地依靠WTO允许的规则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因此,要减小入世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缓冲大量进口产品对中国相关产业可能造成的冲击,就应当充分运用WTO所规定和允许的规则。而反倾销等法律手段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当成为我国政府和产业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

世界各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持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国内产业进行贸易保护而广泛采取反倾销的手段,是由于反倾销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反倾销是世贸组织所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手段,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不需要对采取反倾销措施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因此反倾销措施具有明确的合法性。

其次,反倾销措施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并不影响反倾销只针对个别国家。只要证明来自某些国家或某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就可以了,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同时比较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反倾销还具有易于操作的特点。

第三,反倾销具有见效快的特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和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

如果能够证明国外产品存在倾销,并造成国内产业的损害,国家调查机关有权采取反倾销措施,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的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使进口产品在没有倾销性影响的前提下进入进口国市场,使进口产品真正体现其市场价格,参与进口国市场的公平和正当的竞争。由于反倾销税的征收,进口产品的价格将大幅提高,同时国外产品的进口数量也会相应大幅减少,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害将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消除。也就是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时将被要求交纳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或者交纳现金保证金等,这样进口产品的经济负担也就加大,将非常有效地遏止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甚至导致进口经营者停止或者放弃进口倾销产品。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反倾销立案后,初步裁定之前发现进口产品数量激增,有规避以后反倾销措施之嫌,国家调查机关还可以决定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由于存在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在通常情况下,反倾销案件一旦启动,国外出口商以及国内进口商将担心自己的进口产品被迫溯征收反倾销税,停止或者减少倾销产品的进口,国内产业受到冲击的局面将及时得到有效缓解。

因此,反倾销措施对限制进口产品的进口具有效果显著而且迅速的作用。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初裁、终裁乃至价格承诺,都会对倾销进口产品的产生影响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第四,反倾销措施一旦采取,还具有作用时间长的特点。反倾销调查如果最终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通常情况下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为五年。在这五年内,进口产品都应按照裁定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这样进口产品的价格将大幅度提高,大大减弱其不正当竞争优势,甚至导致倾销产品无法进入中国市场。而且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日落复审要求调查机构延长征税的时间。对于市场而言,5年的时间对进口产品的影响将是致命的。

第五,由子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等相关的反倾销法律规则对反倾销涉及的很多程序或实体问题依然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这就使得进口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作出有利于国内产业的判断和结论。

第六、反倾销措施有助子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

反倾销措施采取后,国外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价格因被征税而不得不提高,对中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的竞争力度就会下降,进口数量将大幅度减少,甚至有些企业无法向中国继续出口,这样倍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将得到喘息和调整的机会和时间。而且反倾销的征税期间为五年,国内企业可以在这五年内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和提高中国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降低生产成本,避免和克服人力、财力及物力的浪费,使企业的生产及产品的销售与国际接轨,充分地利用好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这样中国的国内产业就可以逐步具备更强的能力和实力,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与外国进行有效的竞争。

本次光纤产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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