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企业面临着加拿大反倾销法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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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加拿大反倾销法的挑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对反倾销进行立法的国家。1903年,加拿大在修改其1897年关税法时首次增加了反倾销的规定,此后又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从而形成了世界上最早的、比较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
迄今为止,加拿大对我国产品已提起20余起反倾销案,占其反倾销案件总数的大约30%。从所涉产品来看,中国出口的钢铁、自行车、鞋子、鞋垫、公文夹、大蒜等,都是加方攻击的目标。1981年5月,加拿大针对我国的第一起反倾销案正式立案,是对我国的防水胶鞋提起的。90年代后期以来,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较以前有明显增加。随着中国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和中加贸易的增长,加方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必然继续增长。
反倾销法是20世纪的产物。加拿大属于判例法法系,但其反倾销法主要以成文法形式出现,主要有:《特殊进口措施法》和《特殊进口措施法实施细则》、《加拿大国际贸易裁判所法》、《加拿大海关与税务总署法》。此外,还有许多立法与反倾销调查有关,如《海关法》、《联邦法院法》和《联邦法院程序规则》。
1、双轨分权。加拿大反倾销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双轨分权制。所谓“双轨分权”,是指由相互独立的两个国家机构分别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工作,分工制约,最后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根据SIMA等法律,加拿大海关与税务总署负责倾销及相关调查工作、加拿大国际贸易裁判所负责损害及相关调查工作。只有当这两个机构同时作出肯定性裁定时,才能征收反倾销税。
为进一步加强分权制约,加拿大反倾销调查程序按时间顺序被分解为立案审查、初步损害调查、初步倾销调查、最后倾销调查、最终损害调查等五个阶段。CCRA负责立案、初步或最后倾销调查;CITT负责初步及最后损害调查。如果任何一个阶段出现否定性结论,整个反倾销程序自然终止。总之,双轨分权制的目的是削弱CCRA作为行政机关的权力、加强CITT在反倾销程序中的作用。
2、半司法、半行政程序。第一,CITT的半司法地位。由于CITT的独立裁判所地位,它的决策程序非常司法化。在正常情况下,CITT通过公开听审决定是否存在损害,有权传唤证人、接受专家证据、控制听审过程。CITT有关文件送达和裁定申请(Motions)的手续,也比较接近一般法院程序。当然,CITT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因为它不受严格的证据规则约束,可以采用二手证据(Hearsay)。另外,虽然CITT幕僚中有很多律师,但CITT成员(Member)往往不是法律行伍出身。第二,CCRA的半行政程序。相比之下,由于CCRA受国家税务部长和财政部长的双重领导,其倾销调查程序基本上是行政性的。为了获取充分证据,CCRA不但会发放问卷、进行书面调查,还会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见面,但在初步或最后调查阶段,却没有义务举行听证。CCRA还拥有广泛的行政裁量权。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够充分,它甚至可以自行指定其他数据。 3、书面陈述为主。在加拿大反倾销应诉中,书面陈述具有决定性作用,其反倾销程序本质上是一个书面程序。另外,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6条,如果应诉人不把口头材料转换成书面材料,反倾销主管机构可以对相应资料不予考虑。
首先,调查问卷(Questionnaire),它是CITT和CCRA收集信息的一个重要手段,涉及十分琐碎的计算和论证过
程。其次,幕僚分析报告(StaffReport),该报告由CITT的经济学家和其他专家在分析所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写就,主要内容是分析加拿大相关产业的产业结构。最后,如果形势适合,CITT有权采用书面听审形式、不采用口头听审。即使口头听审,当事人和律师也必须将自己的证言和论点,以证人证言和辩护备忘录等书面形式事先提交CITT。
4、时限制度严格。总体而言,任何一个加拿大反倾销程序,从正式立案、进行初步损害调查,到作出有无损害的最终决定,时间上不应当超过255天。
2、最后调查阶段。一旦CCRA得出初步倾销结论,其反倾销程序就开始兵分两路:CCRA将继续调查,直到得出最后结论;CITT则着手组织问卷、分析、听审事宜,直到作出最后损害调查的结论。故此,在最后调查阶段,应诉人必须两线同时作战,但如果能够在一个战场取得胜利,就可以取得整个反倾销战争的胜利。
第一,CCRA最后调查程序。CCRA的调查程序完全是行政性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性的。中国应诉人应严加注意CCRA的各种统计、计算、分析方法。一种产品常常有不同型号,其中某种型号存在倾销,并不等于另一种型号也是如此。长期以来,加拿大、美国和欧盟等国的反倾销机构,在计算一种产品的倾销幅度时,将该种产品中没有倾销并有负倾销值的型号产品剔除,号称“负数为零”计算法。用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产品倾销幅度,当然水分很大。2001年初,在欧盟床单案中(Bed Linen),WTO贸易争端上诉机构宣布这种计算办法违反WTO《反倾销协议》。由于中国已经加入WTO,目前加拿大方面不能再用这种方法对付中国。
第二,CCIT最后调查程序。由于CITT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所以中国应诉人在这里能够享受相对公平的待遇。CITT的任务是要确定有没有“实质性损害”、以及这种损害与CITT所确定的倾销有没有关系。在这里,证据审查和逻辑推理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在CITT听审过程中,即使自己的证人(或专家)表现不佳,中方应诉人也不必过于紧张,因为书面证据往往更重要。其次,在对方律师压力下表现不佳的证人,可能在回答CITT成员提问时扳回信誉。CITT有权询问任何证人,主持听审的CITT成员(通常是3人)几乎对每个重要证人都提出若干问题。但通常CITT成员对待证人的态度比较友善,他们所提的问题往往就是在整个听审过程中他们所真正关心的问题。恰如其分地回答好这些问题,往往能够事半功倍、并使对方律师前功尽弃。
3、司法审查/上诉阶段。如果CITT作出初步倾销决定,加拿大海关就可以奉命开征临时反倾销税。如果CCRA和CITT最后都作出了肯定性结论,临时反倾销税就会变成固定反倾销税。所以,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上佳结果当然是在CITT或CRRA阶段就结束战斗。不过,即使未能如此,中方仍然有机会全面翻盘。对于最令中方头痛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由于CRRA固执己见,中方能否胜诉的焦点就在法院方面。
在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法院有权审查一切行政机构(包括CITT这种独立裁判所)的决定。这种司法审查
权是法院的固有权力,不需要相关具体法律提供依据;但法院的权限通常较小,主要是审查法律问题、不能审查事实问题和变更行政决定。而在“上诉”时,具体法律往往授予法院更大权力,包括变更行政决定。根据《联邦法院法》,如果具体法院规定了上诉,则当事人必须走上诉程序。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加拿大反倾销法的挑战 林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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