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齐爱民:土地法、动产法到信息法的社会历史变迁思维导图

齐爱民:土地法、动产法到信息法的社会历史变迁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我没你想的那样坚强 浏览量:52023-03-15 17:18:25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齐爱民:土地法、动产法到信息法的社会历史变迁思维导图

摘要: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齐爱民:土地法、动产法到信息法的社会历史变迁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齐爱民:土地法、动产法到信息法的社会历史变迁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7f2a6aebcb9b9367cdcd8f780ffda4a3

思维导图大纲

齐爱民:土地法、动产法到信息法的社会历史变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由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进入到信息社会。早期的人类在狩猎经济的方式下生存,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所有权。农业社会的基础经济资源是土地,与之相适应,土地法成为最早的经济资源配置法则。工业社会的基础经济资源是机器,于是动产法取代了土地法的核心地位。信息是信息社会最重要的经济资源,信息法必将成为一个独立而完善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

土地法 动产法 信息社会 信息法

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由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进入到信息社会。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一套复杂的整合机制以维系社会的团结[1],在这些机制中法律是最后的保障。马克思说,法律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社会的团结并不是脱离现实的空中楼阁,任何社会形态下的维系“团结”的法律规则都是建立在和那个时代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之上的,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财产法的目的在于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及充分利用[3].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不止一次地证明了这个道理。从狩猎时代到农业社会,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再到信息社会,不同的社会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生产方式不同,社会核心经济资源就不相同。与之相适应,核心经济资源的配置法则也就不同。当然这些差别不是一天形成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一个不断更迭演变的缓慢过程。信息社会,有形的物质在社会经济资源中的核心地位已经逐渐被信息所取代。信息法的产生,是段生产力发展的最终和必然结果。

一、农业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法则——土地法

早期的人类在只收获不制造的狩猎经济的方式下生存,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几十万年。狩猎经济是一种共享共有的经济,没有私有财产,也就没有所有权。在这个阶段,连个人都是隶属于集团的。“与文明人相反,那些处于狩猎、采集或自然经济中的原始人,它们与没有食品的人分享食物。一些行路人可以随意选定人家接受饮食招待。受灾地区也总会得到邻居们的接济。一个在树林中吃饭的人,惟恐自己独享,他一定要大声叫喊,希望有旁人来与他分享。”[4]所有权意识的缺乏,有很多因素,道德因素是其中之一。原始人认为,无条件的分享与互助是道德的,而交易是反道德的。他们认为交易是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但是,所有权意识的缺乏,最主要和最显著的因素还是经济因素——互惠交换的经济原因。一头大型的猎物往往超出狩猎者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不分享必然导致浪费。而分享带来的一个客观的结果就是互惠交换,当自己没有食物的时候也可以分享其他人的猎物。在迫不得已进行交易时,他们选择了一套“沉默交易”的模式。“卖主”蹑手蹑脚地在交易地留下自己的交易物品,这些物品大多是森林物产以及狩猎产品。然后,他们就躲在一个安全的地方等待“买主”。“买主”在看中的物品旁边放下一些他们认为价值相当的物品,然后悄悄离开。当害羞的卖主重新出现,并把“买主”留下的物品拿走,表明他对交换表示满意。“买主”在“卖主”走后,小心翼翼地出现,拿走属于自己的东西。[5]

农业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法则是土地法。人类的所有权观念就其起源而言,导源于生产的领地占有行为,而领地的占有行为又与食物的有限程度直接关联,占有领地就是占有资源。我们可以大致推断,人类的原始所有权,即领土占有行为应发生在最后一次冰期或狩猎和采集的经济方式之中。而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所有权的外延才由不动产(土地)扩展到了工具、生活用品和其他人为不动产(如房屋)。[7]关于土地在农业社会的重要性已经被无数的考古发现所证实,其中秦始皇陵园的考古中有关大量农业工具的发现就是典型一例[8].在农业社会,土地如何确权是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第一要务。 “在古罗马社会中,农牧业是社会的基础,土地成为罗马社会的主要财富,这决定了法律必须对土地的占有加以保护,同时土地的不可替代性和不能再生性使对土地处分权的保护成为罗马私法的核心使命。”[9]英国伟大法学家梅因在研究古代法时发现,在财产的分类上人类曾长期处于不动产吞噬某些重要的动产的历史阶段,他说,“古代法分类偶然地把财产分为各个范畴,并把不动产作为其中的一项;但是后来发现它们或者把许多和不动产毫无关系的物件归在不动产之内,或者把它们从和它们有极其密切关系的各种权利中强行分出来。这样,在罗马法中,”要式交易物“不但包括土地,并且也包括奴隶和牛马。苏格兰法律把某种抵押物和土地列在一起,印度法则把土地和奴隶联系起来” [10].同时,梅因发现,在那个时期,不动产优越于和它们相对的动产。[11]维克认为,最初的法律就是土地法。[12]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建构及其变动模式的选择,甚至对农业社会的中央集权政体及其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13].在农业社会所有权的外延逐步由土地扩展到生产工具、生活用品以及其他人造的不动产。传统的农业社会是自给自足的,一般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以直接消费为生产目的。在这种经济关系下,关于财产的立法必然以确认归属为核心价值。有学者敏锐的指出,“以所有表述财产的归属状态,以所有权表述财产归属的法律性质,是人类法律文明中最光辉夺目的一页,大陆法系在这一领域中精心耕耘了两千多年,形成了一整套的概念、原理和规则,深刻而完整地表述了财产归属制度,确立了无可替代的历史地位。”[14]这个评价,用于土地法在人类历史上的贡献并不算过分。

二、工业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法则——动产法

三、信息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法则——信息法

信息社的到来被托夫勒称之为第三次浪潮。按照世界公认的标准,经济信息的60%-70%、政治信息的 50%-60%、生活信息的40%-50%是通过互联网获得的社会,可称之为信息社会。在1996年,全球32个工业国家的科技部长在南非开会时就宣布:信息时代已经来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广度被开发利用和传播。这必将促使社会的方方面面发生深刻的变革。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的变化最主要的体现就是信息最终取代物质和能量成为社会基础经济资源。信息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资源,它没有重量,看得见摸不着,而且在同的时空存在和传递。信息社会劳动工具的主要功能,就是制造、存储、发送和更改信息。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全球信息化运动,使人类进入信息社会。信息社会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学者于上世纪60年代提出,日语表述为“情报社会”,日本学者翻译为英文是“information society”,并最终被西方世界所接受[19].信息社会与社会信息化一词密切相关。社会信息化表述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用来描述社会经济系统的变动过程,是“从有形的物质产品创造价值的社会向无形的信息创造价值的社会阶段转变过程”[20],也就是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转变过程。在此种转变中,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将发生剧烈的变化,法律必然因应这种变化而向前发展。上世纪70年代初期,日本社会的信息化出现第一个高潮。在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概念是“后工业社会(Post-Industrial Society)”。1973年美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博士的《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一书出版,他认为信息社会的到来最终引起的是社会机构的深刻变化[21].贝尔博士的预测在美国社会引起了强烈的震动。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我国有约9亿人口从事第一次浪潮的产业,处于农业社会;有大约2.5至3亿人口从事第二次浪潮的产业,处于工业社会;有大约千万人口从事第三次浪潮的产业,开始利用互联网来改变他们的生活,处于信息社会。而在美国,第一次浪潮覆盖的人口只占总人口的2%,并且他们使用现代技术进行生产。第二次浪潮所覆盖的人口也越来越少,而第三次浪潮人口却大幅增加。由于每一个阶层都有各自不同的需求,中国政府管理这样社会,复杂程度要比美国社会高得多。中国政府正在努力地改变第一、第二、第三次浪潮的人口之间的比例关系。江泽民总书记在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为题的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也就是说,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努力建设信息化,并且是以信息化带动实现工业化。这预示着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将在我国并存,而信息社会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在信息社会,社会对信息的态度有二个突出的变化:第一,信息的收集与开发变得越来越普遍和重要。信息社会最重要的资源是信息,如何获得准确、有用的信息成为首要问题。根据信息规则,信息越多就越不完全,因此人们需要收集更多的信息。第二,社会政治经济决策对信息的依赖性越来越严重。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制定、运行,商业机构进行国际与国内贸易都需要大量的信息作为决策依据。然而,近代法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在其体系中对这种意义上的信息给予适当的定位和评价。近代的两大法系,无论是欧洲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不知道有“信息”这个概念,也没有制定与信息有关的法律制度。[24]随着信息财产价值地位的提升,以信息为核心的法律问题逐步在法学研究中显现出来。专利、商标、文学艺术作品被抽象成信息,知识产权客体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25];物权的客体呈现信息化趋势,由证券化向信息化发展,所有权凭证尤其是运输业的所有权凭证向非物质化趋势发展[26],而最典型的变化是虚拟财产的出现[27].由信息带来的理论冲击仍在向非财产法领域扩散。在人格权法领域来自信息的挑战也不可避免,英美法系从一般隐私权发展出信息隐私权的观念,大陆法系从一般人格权发展资料权制度。在公法领域,政府因信息保密和公开问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信息在经济、政治、文化、法治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成为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核心资源。以上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必然会给社会秩序带来新的冲击。国内外遂有学者提出“信息法”(Information Law)概念,力图从研究或部门法的角度解决信息带来的社会问题。我国著名学者郑成思教授指出:“如果我国现有立法重点仍旧不向信息网络偏转,不将其作为重点,势必影响传统产业、高新产业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依旧反对网络立法或呼吁网络立法”缓行“,则属既未跟踪国际发展的动向,又未关注我国司法实践而得出的不恰当结论。”[28]

四、信息法的体系

结论

在人类经过的几十万年的狩猎经济中,人们没有所有权观念。在农业社会造物主恩赐给人类的第一笔财产——土地是社会核心经济资源,与之对应,土地法成为分配社会经济资源的核心法则;在工业社会,人们逐步到城镇谋生,机器取代了土地成为了最重要的财产。因此,动产法取代了土地法的核心地位,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核心法则;在信息社会,信息成为社会基础经济资源。信息法是以信息客体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由于信息能承载财产、人格、国家安全、参政监督等不同性质的利益,而且信息管理和安全保护也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则和制度,在信息社会这一大背景下,信息法比以往的土地法和动产法要复杂得多。围绕信息而发生的大量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必须依靠信息法加以解决。因此有学者主张,信息法将成为信息社会的基本法。

信息法终将发展成为完善的法律部门,信息法学也将成为法学学科中的显学。

--------------------------------------------------------------------------------

*作者简介:齐爱民(1970-),河北晋州人,法学博士、博士后,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网络与信息法。

[1] 马德普。从亲爱、忠爱到自爱、博爱——论传统农业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感情原则。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10~17.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122.

[3] 马俊驹。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1):90~105.

[4] 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35.

[5] 参见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69.

[6] http://www.hy.jsinfo.net/client/hz/zhuye/keyan/jygng.htm,访问日期2004年9月22日。

[7] 参见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57.

[8] 魏京武,张颖岚。秦始皇陵园考古发现中的农业信息。农业考古,1998(1):372~377

[9] 马俊驹。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1):90~105.

[10]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59.155.

[11]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59.155.

[12] 参见江山。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75.

[13] 王亚娟。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土地所有权变动趋势。陕西经贸学院学报,2002(1):83~86.

[14]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9.

[15] 王亚娟。传统农业社会农户兼业化行为趋向的效率分析——兼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人文杂志,2002(1):65~70.

[16]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59.155.

[17] 马俊驹。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1):90~105.

[18]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7.

[19] 崔保国。信息社会的理论与模式。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44.

[20] 崔保国。信息社会的理论与模式。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47.

[21] 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高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14.

[23] 参见朱谢群。信息与知识产权。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7.

[24] 北川善太郎。网上信息、著作权与契约。渠涛译。外国法译评,1998.(3):28~35.

[25] 参见郑成思教授2003年10月16日在广西大学举办的《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讲座。

[26] See UNCITRAL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Electronic Commerce on its thirty-ninth session, para.2.

[27] 参见齐爱民,吕光通。论民法对“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8] 郑成思。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市场信息安全与信用制度的前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2003(2):14-21.

中国公法网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北京鲁迅博物馆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北京鲁迅博物馆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北京鲁迅博物馆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6dd5fb39ac0566fc4fa2033f0feb486

抓住重点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抓住重点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抓住重点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c49e4799ddf94a339c56e46eb96a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