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活动中,经常需要做各种鉴定活动,其中就有会计鉴定业务,这对鉴定人员的工作有很高的要求,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也必须按照一定规范进行,那么你知道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流程是怎样的吗?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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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流程是怎样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会计鉴定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根据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指定、进行鉴定和作出鉴定结论三个必要的程序。
(一)鉴定的指定
鉴定的指定包括鉴定的指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鉴定材料等内容。司法人员在决定鉴定并选择好司法鉴定人员后,和聘请的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鉴定通知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
2、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果需要从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侦察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可参加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询问被告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有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
4、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
5、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在鉴定时,发现鉴定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鉴 定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结论只能回答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 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四)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司法会计鉴定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鉴定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应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
1、司法会计鉴定书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
2、司法会计鉴定书没有解决鉴定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3、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疏忽,鉴定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
4、司法人员在侦察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
5、被告人要求补充鉴定。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鉴定或修改鉴定书。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鉴定人员;修改鉴定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五)重新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鉴定:
1、鉴定书中,几个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作出鉴定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鉴定人员据以作出鉴定书的资料相矛盾;
3、鉴定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
4、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鉴定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6、鉴定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
7、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应另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聘请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
在市场经济中,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其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并且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证据。其严肃性决定了不能随意地简单指定某个人来作出鉴定,鉴定人应该是符合严格的独立专业资格的个人或团体,具备熟悉的会计和法律知识,从专业与司法的角度,对有关的会计信息或事件作出鉴定。
据悉,在国外,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鉴定人制度不同,但是都不同程度地采用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要对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
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尚没有真正形成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鉴定人为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同时《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高检院等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都不同程度地表明,司法会计鉴定人包括公、检、法内部的专职司法会计和执业注册会计师,但是,以上法律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限定仍然不够严格,比如,没有明确“专门知识的人”的具体范畴,也没有严格限定专职司法会计之中具备什么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以及哪种层次和资历的注册会计师才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其结果是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素质非常不整齐,导致当事人双方针对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经常发生争执。而且,针对最近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中出现的大量“注册会计师协同造假”现象所暴露出的“会计诚信危机”的严峻形势,如果不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其鉴定结果的可信性必然会大大降低,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发展。
据报道,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尝试在其内部实施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于2002年初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成立了相应的鉴定人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所属鉴定专家的鉴定资质、鉴定范围、鉴定权限等进行了核实、评审,确定每一位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执业范围,并规定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书每年核发一次。作为其内容的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执业资格也应当严格规范。这对于规范我国司法会计鉴定队伍,提高鉴定质量,具有深远意义。
XXXX司会鉴字[2006]第2号
根据XXX公安局税务案件侦察支队的委托,对XXXXX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涉嫌偷税数额及偷税比例犯罪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和相关的证据是贵支队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查并发表鉴定意见。
1、鉴定概况
为按时完成本次鉴定任务,本所指派了司法鉴定人员和 助理人员组成鉴定组,鉴定工作于2006年7月3日开始,3月31日完成。鉴定资料:XX公司记载经营期间全部收入(含税)的“帐外帐”以及各个液化气经营企业2005年-2006年的会计帐簿、记帐凭证、纳税申报表,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相关各个企业纳税情况的书面证明。鉴定地点:XXXX会计司法鉴定所办公室。
2、鉴定过程
审核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同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县XXX液化气站等单位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或协议以及营业执照
和税务登记复印件,证实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和合伙人XXX、XXX、XX地对上述各个液化气经销部门缴纳租金、独立经营、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租赁经营事实,应承担纳税义务纳税人的主体资格。
审核了XX公司经营者XX、XXX、XXX、XXX等人在讯问笔录上的供述,证实XX、XXX、XXX、XXX等人具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故意。
审核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雇用的会计XXX登记的XX县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等单位以及XXX、XXX等人以各站每日销售明细表方式上报而登记的销售收入总账和销售收入明细账;XXX统计填写的2005年9月至12月,2006年1月至3月的利润情况;XXX的询问笔录证实了XX、XXX、XXX、XXX等人经营各个液化气取得真实收入的事实。
审核了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液化气站、XX县XX液化气站、XX市XXX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财务账簿复印件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证实了XX、XXX、XXX、XXX等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事实。
审核了从税务机关提取的XX县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等单位的纳税资料证实了XX、XXX、XXX、XXX等人利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
审核了XX县XX液化气站的统计员XXX、站长XX;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统计员XXX;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统计员XXX、站长XXX;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的站长XXX;XX市XX液化气站的统计员XXX、站长XXX;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的统计员XX、站长XXX;XX县XX液化气站的统计员XX、站长XXX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各个液化气经营单位填写各站日销售明细表的情况和各站取得的销售收入情况。
审核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和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的会计XXX;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会计XXX;灯XXXX液化气站的会计XX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远航公司经营者XX、XXX、XXX、XXX等人在对外销售液化石油气、丙烷过程中,只将销售过程中开具了发票的发票记账联交给各站会计记帐,没有将超出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收入以上的销售收入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
3、鉴定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国税发[1997]101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租赁经营XX县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后在2005年9月至12月共计取得了20,249,338.46元的商品销售收入,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976,513.30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19,272,825.16元。在2006年1月至4月共计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4,423,548.06元,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1,101,407.55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13,322,140.51元。
4、鉴定结论
鉴定确认,
(1)2005年9月至12月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共计取得了20,249,338.46元的商品销售收入,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976,513.30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
19,272,825.16元。应纳增值税809,973.54元,实际申报缴纳了38,639.35元,少缴增值税771,334.19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3,993.39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780.6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1,212.7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67,759.72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575.8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65,183.83元。
2005年9至12月,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应纳税款总额1,350,645.77元,实际缴纳了62,915.00元(含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4,661.45元、房产税14,181.73元、印花税75.94元,计18,919.12元),偷税总额为1,287,730.77元,偷税比例为95%。
(2)2006年1月至4月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共计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4,423,548.06元,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1,101,407.55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13,322,140.51元。应纳增值税576,941.92元,实际申报缴纳了44,056.31元,少缴增值税532,885.61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385.93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733.3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7,652.5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3,183.96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331.21元,偷企业所得税330,852.75元。
2006年1至4月期间,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应纳税款总额951,511.81元,实际缴纳了51,189.31元(含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1,740.00元、房产税140.00元、印花税188.4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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