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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又称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1)一审合议庭 (由审判员组成;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应有3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可以由3人、5人、7人组成。
(2)二审合议庭 (只能有审判员)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复核庭 (只能有审判员)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4)再审案件合议庭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组成)
(5)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或者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法|律教|育网,自己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法律教|育网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5)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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