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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刑诉立案管辖精讲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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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司考刑诉立案管辖精讲,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考点众多,很多内容都需要记忆,但这一科的重点相对集中,所以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历年考题中的必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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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刑诉立案管辖精讲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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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掌握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主要方法是,在理解划分立案管辖依据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因此,应该结合各专门机关的性质、职能与刑事案件的性质来记忆。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第一,各专门机关的性质与职能;第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最高法院解释》

★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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