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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国际法讲义:国家的管辖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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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国际法讲义:国家的管辖权。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落幕,许多考生也已踏上了备战2012年司法考试的征程,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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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

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由于国家间各个层面的交往和联系,国家间的利益存在日益广泛的关联和重叠。一国为保护其利益而行使管辖权时,往往涉及他国的利益及他国由此主张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问题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现实的国际社会实践中,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对人、物、事件设定及主张其管理处置的权威和方法。从各国国内法实践看,国家管辖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根据实施管辖权的范围,分为域内管辖和域外管辖;根据管辖对象分为对人管辖、对物管辖和对事管辖;根据国家职能划分为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从程序性质上分为民事程序管辖、刑事程序管辖和行政程序管辖等。

在管辖权方面,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一般认为,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或管辖权类型作如下划分:

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以领土为范围的管辖权,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各国实践和学者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为发生地说,或称主观属地管辖权,指某种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即作为领土内行为,成为属地管辖权的对象。它以行为发生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二是结果发生地,或称客观属地管辖权,指凡是某种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一国领土内,或该行为的后果及于一国的领土,则该行为即视为领土内行为,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它以行为后果发生地作为管辖权的依据。实践中,较多国家程度不同地兼采两者。

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除非另有国际法规定,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类型被认为具有优越权。同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的限制,如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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