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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宪法命题精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如何应对司法考试中的“宪法”
2011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新理念
2011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指导
一、司考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二、宪法的渊源、宪法典的结构、宪法规范(司考真题提示:2002年卷一第7题、2007年卷一第59题)
(1)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
①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性法律只是普通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②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里,宪法惯例实际起着强大的决定性作用,如在英国,“国王临朝而不理政”、“英王提名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内阁集体对下院负政治责任,共进共退”等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宪法惯例的存在及其作用,如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往往同时举行会议;国家重大决策,往往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讨论,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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