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法条之委托执行。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的分值比例较大,而且民事诉讼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为了让大家在这个阶段的复习更加顺利,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2012年司考民诉重点法条精讲,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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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法条之委托执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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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法条之执行异议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之执行管辖
2012司法考试民诉重点法条之第二审程序
第206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考点]委托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259-264条,《执行规定》第111-123条
解析: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本法院执行的案件送交有关的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主要了解下列内容:
1.委托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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