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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知识:代理人解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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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2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知识:代理人解读。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落幕,许多考生也已踏上了备战2012年司法考试的征程,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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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知识:代理人解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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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掌握: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关系第59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62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考点]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42条,《民诉意见》第68条、第69条解析:委托代理制度是高频考点,考生应当掌握下列内容:

1.《民诉意见》第68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2.《民诉法》第59条2款,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民诉意见》第69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3.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是否需要出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离婚案件较为例外,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仍需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意见书。

4.授权委托书的提交途径根据《民诉法》第59条3款,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根据《民诉法》第24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1)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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