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之离婚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科目之一,在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中占有的分值也非常高。为了方便大家备战2012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为您奉上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之离婚案件的管辖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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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之离婚案件的管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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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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