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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考点之侵权管辖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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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司法考试民诉考点之侵权管辖。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科目之一,在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中占有的分值也非常高。为了方便大家备战2012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为您奉上司法考试民诉考点之侵权管辖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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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侵权诉讼的管辖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30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1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2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3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特殊侵权诉讼中的管辖规定,这是高频考点之一,需要掌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8条、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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