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之犯罪中止。刑法是司考的重点科目,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视。基础阶段是了解司考出题特点和夯实基础知识的阶段,因此在本阶段的复习过程中,建议你以了解学科知识体系和掌握学科基础知识为主,充分运用教材,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识框架。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汇总了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之犯罪中止的重点内容,作为大家刑法复习的参考资料。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之犯罪中止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之犯罪中止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7d10e785bca1818b4d1f9736b5cb1e2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之犯罪中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精彩推荐
2012司考量刑真题考点:自首和立功
2012年司考量刑真题考点:缓刑和减刑
2012司考量刑真题考点:累犯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犯罪实行阶段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阶段(一般称为实行后阶段),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从犯罪中止的概念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或者说是成立条件):
(一)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中,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犯罪尚未既遂之前,可以包括犯罪的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由此可见,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在犯罪过程中”表明,如果犯罪已经既遂,行为人自动恢复原状,例如盗窃犯把盗得财物送回原处、贪污犯主动退赔贪污的公款等,都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自动恢复原状的行为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此要特别注意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要注意辨别不同犯罪的既遂标准。
(二)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首先,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这里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即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能够继续犯罪,即使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也不影响犯罪中止。比如,在盗窃案中,行为人已经事先踩好点,知道某仓库有一批手机,准备晚上去行窃。在当晚撬开该仓库门后突然良心发现,没有进入仓库就回家了。实际上,当天下午该批手机已经全部运走,仓库是空的。相反,如果行为人以为不能完成犯罪,但实际上是能够完成犯罪的,则不能成立中止。比如,在强奸案中,犯罪分子发现被害妇女正值月经期,因缺乏生理常识,误认为无法与其发生性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其次,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对此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是彻底放弃,不能是临时撤退,比如盗窃犯人室行窃,见保险柜内现金太少,暂时不动手,等主人从银行提款后再作大案,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当然,这种彻底放弃是对具体案件而言的,并不是指行为人永不犯罪。(2)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的自愿性并不代表行为人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虽然存在外在因素,但只要这些因素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如行为人出于悔悟、对被害人的怜悯、对刑罚的恐惧、被害人是熟人等),就不影响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的自愿性。(3)外在因素虽然客观上不足以阻止犯罪的进行,但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或受到精神上的威胁而停止犯罪,不构成中止,而成立犯罪未遂。比如:行为人深夜人室行窃,忽听门外叮当一声,以为是主人回来而逃走,但事实上是行人路过门口,构成犯罪未遂。
(三)中止的客观性。中止的客观性要求行为人采取一定的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如果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中止行为表现为消极地放弃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此应注意行为人自动放弃可以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形。所谓行为人自动放弃可以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没有发生,而且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情形。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减免处罚,注意刑法的用语是“应当”。在此,所谓“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比如在杀人罪中,既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也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所谓“造成损害”,应理解为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比如在杀人罪中,虽然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但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
例解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 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BCD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海洋之星产品体系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海洋之星产品体系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b01bc969dc4effe6a3ed46704da4689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心疗与各学科之间的关系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心疗与各学科之间的关系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9b3785948504bfe1a5bd431d0e7b18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