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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期待可能性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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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期待可能性。2012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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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过失与期待可能性。按照传统观念,只要有故意·过失,就足以认为具有罪过,即应当对造成的客观损害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把有故意·过失心理就等同于有罪过(刑事责任)的观念被称为“心理责任论”。

2.罪过本质的再认识。新观点认为,罪过的本质在于:人对其造成的客观损害在主观上应当受到谴责、非难。根据新的罪过本质观,人们不禁反思:有故意·过失就一定应当受到谴责、非难(有罪过·刑事责任)吗?结论是:不一定!因为把责任本质归结为可谴责性,意味着只有在人“能够守法而犯法”时,才有可谴责性、应令其承担罪责。在没有守法(或避免犯法)可能性时,即使“知法犯法”(有故意)或“能够避免损害而没有避免”(有过失)也无罪。

例:妇女甲因受到丈夫的家庭暴力虐待,不堪忍受,提出离婚遭到更严重的虐待,被迫离家出走他乡,为生存与乙结婚。甲有配偶而与人结婚,有重婚的故意和行为,完全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但鉴于妇女的弱势地位和作出重婚“选择”的无奈,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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