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点总结6内容包括《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适用情形),债权人的代位权定义及其行使条件,撤销权的行使等主要内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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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点总结6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定义
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条件
当事人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当事人履行必须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一方必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一方应当先履行的债务必须是可能履行的
定义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后履行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的代位权定义及其行使条件
定义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要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536条);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