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刑法》知识点: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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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不作为犯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危害行为的判断标准: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也能构成犯罪。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概念
1.作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它违反的是刑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当为而为之。
2.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行为,它违反的是刑法中的义务性规定,即当为而不为。
(二)不作为犯的分类
1.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其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重要)
1.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行为人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从实质上看,主要来自两个根据:一是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二是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源于特定关系或特定领域)。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①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③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对他人的法益创设了危险,那么行为人就负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先行行为不仅是时间上的先前行为,还须具有实质条件——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①特定关系。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当该法益出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
②特定领域。
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2.具有履行能力(能为)
如果没有履行能力,即使行为人存在作为义务,也不构成犯罪。
3.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
刑法给行为人赋予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也即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作为义务,但仍然无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履行该作为义务就没有意义了,此时就不成立不作为犯。这个前提条件被称为结果避免可能性。
实行行为是指按照刑法分则构成要件规定的危害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是指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分则实行行为修正的一种危害行为,它包括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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