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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公诉的变更与撤回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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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节讲述了公诉的变更与撤回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公诉的变更和公诉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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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公诉的变更与撤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人民检察院只能在法院宣告判决前进行公诉的变更与撤回活动,且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岀。

公诉的变更

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时,追加、补充或者变更指控的一种诉讼活动。具体又包括三种形态:追加公诉(漏人)、补充公诉(漏罪)和狭义的变更公诉(被告人、犯罪事实或者罪名、适用法律有误)。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裁定。(听检察院的)

公诉的撤回

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发现本不应该起诉或不必要起诉时,撤回已经提起的控诉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査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以便迅速、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但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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