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监护制度指定监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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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指定监护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均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
其他顺位中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商不成(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包括争当和推卸)
居委会
村委会
民政部门
法院
被监护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无终局效力),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向法院提出指定监护人(终局效力)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取消前置程序,重大修改)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指定(可跨越顺序限制)
指定监护人前,由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
自然人不得担任
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责任
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一层:指定监护的大前提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均【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
第二层: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重大制度修改);
第三层:法院采“择优指定原则”,可以跨越顺位的限制;
第四层:民政部门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自然人不得担任临时监护人);
第五层:监护人被法院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免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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