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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之立功与数罪并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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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对立功与数罪并罚的划分和基本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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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法学之立功与数罪并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立功

一、概念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二、立功的类型

1.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如果该犯罪行为是重大犯罪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有以下情形也应认定为立功:

(1)事后查明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不具有责任能力的。

(2)他人行为时并无故意与过失,而是意外事件造成的。

(3)事后查明该他人已经死亡或其犯罪行为已超过时效的。

(4)行为人的亲友等(司法工作人员等除外)先前告知行为人该他人的犯罪行为而由行为人揭发的。

2.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如果该案件是重大案件,构成重大立功。

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如果协助抓捕重要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立功。

协助抓捕包括以下情形: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的。

4. 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如果是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构成重大立功。

5.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构成重大立功。

三、立功的法律后果

a. 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b. 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一、概述

1. 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或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对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2. 特征

(1)以一人犯数罪为前提。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a.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

c. 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

(3)对数罪分别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1. 种类

(1)并科原则

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

指将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a. 以数罪中最重犯罪的法定刑为基础,加重一定比例的刑罚,以加重后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同时规定应执行的刑罚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

b. 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以数罪中被宣告的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的加重刑罚,同时规定应执行的刑罚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

(4)折中原则

根据不同情况以某一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2.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对于数罪并罚,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具体如下:

(1)吸收原则的适用情形

a. 判决宣告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

b. 判决宣告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

a. 为同一种有期自由刑的,采限制加重原则。

b. 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采取吸收原则,有期徒刑吸收拘役。

c. 有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取并科原则,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并科原则

a. 数罪中除主刑外还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b. 数罪中的附加刑有数个,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数罪并罚的类型

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1)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a.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b. 决定执行拘役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c. 决定执行管制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3年。

(2)判处死刑的,死刑吸收其他所有主刑;判处宣告无期徒刑的,吸收除死刑以外的主刑。

(3)判处附加刑的,主刑的执行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

(4)关于同种数罪是否需要并罚,存在三种观点:

a. 一罚说:对同种数罪无须并罚,只需按一罪酌情从重处罚。

b. 并罚说:对同种数罪应实行并罚。

c. 应以能否达到罪责刑相适应为标准来决定是否实行并罚。

2.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

(1)对发现的漏罪,不管其罪数如何,也不论与原判之罪是否属于同种性质的犯罪,都应当单独定罪量刑。

(2)对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3)先并后减: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外,在计算刑期时,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执行刑期。

3.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

(1)对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新罪,都应当单独定罪量刑。

(2)先减后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外,刑期的计算,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4. 刑满释放后再犯新罪,同时发现漏罪且应追诉

(1)如果漏罪与新罪分属于不同种罪,应当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

(2)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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